中國法制

中國法制 – 1999年8月份新聞摘要

八月 31, 1999

4.1 8 月26日下午,清除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必須充分行使憲法賦予的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權,加強對審判、檢察工作的監督力度。出席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的人員在審議對審判、檢察工作中重大違法案件實施監督的規定草案時這樣要求。委員們指出,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而司法腐敗的危害性比其他領域更大,上述規定草案的制定和實施,有利於遏制司法腐敗,維護司法公正,符合人民群眾的意願,是「依法治國」,完善中國監督體制和機制的需要。與會人員認為,在監督法短期內還不能出台的情況下,先制定這個規定是必要的,也能為監督法的制定打下良好的基礎。委員們認為,制定這一規定草案的立法原則之一,就是督促審判、檢察機關依法自行糾正和處理工作中的重大違法案件。因此,應充分尊重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司法機關的審判權和檢察權,在對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違法問題,應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處理,調查後認為違法的案件,也應按司法糾錯程序進行糾正。一些委員提出,對於群眾反映非常強烈、司法機關自身又難以解決的個別案件,可以組織特定的調查委員會,遵循嚴格的程序重新進行複查。李鵬委員長參加了分組審議。中國部分檢察機關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半年來,進展順利,收效明顯,一些長期困擾檢察機關、影響審查起訴時效和質量的頑疾正逐步得到根治。長期以來,中國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實行的是「檢察人員承辦、辦案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的辦案制度。這種制度目前已經越來越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辦案環節多、效率低,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等弊端日益突出。今年初,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部分檢察院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並先後確定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深圳等十個城市檢察機關和河南、黑龍江兩省檢察院為試點單位。各省市自治區也都選擇了一批檢察院開展試點工作。到目前為止,全國檢察機關中,已有181個省、市院和 988個基層院試行這一制度,分別佔全國分、市院和基層院總數的49%和31%。「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即從檢察官隊伍中選拔一批政治、業務素質都比較高的檢察官任主訴檢察官,配備一定數量的其他檢察官組成辦案組辦案。主訴檢察官依照《檢察官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對獨立地決定辦案中的部分事項,對重大、疑難事項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於自行決定的案件,主訴檢察官承擔完全責任。在試點中,各有關檢察院都建立和完善了主訴檢察官的選任、責任、制約、考核機制,並適當提高了主訴檢察官的待遇,做到責、權、利相統一。試點情況表明,「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變了檢察官辦案中「職責不清,責任不明」的狀況,「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限制了辦案中行政手段的干預。由於改革後辦案環節大幅度減少,辦案質量明顯提高,個案審結時間普遍縮短。參與試點的江蘇省八個基層檢察院個案平均審查時間由19天縮短到8天,有的案件從受案到起訴僅用三天不到就可以完成。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進一步推進、深化這一制度的試點工作,今年年底前全面總結試點經驗,明年初在全國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部門中推行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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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 1999年1月份新聞摘要

一月 31, 1999

1. 1月下旬,中共總書記江澤民針對修憲表示,鄧小平理論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寫入憲法具有重大意義。這次修憲總的指導思想,是根據中共十五大精神和實踐的發展,只對需要修改的並已成熟的問題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問題不作修改。只改已成熟問題中共中央近日在中南海勤政殿召開黨外人士座談會,徵求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對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意見。江澤民在介紹修改憲法工作的有關情況時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國家生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憲法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是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是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江澤民強調,「文革」時期發生的那種公然踐踏憲法的事情已經一去不復返了。但也必須清醒地看到,在現實生活中,憲法的權威還沒有得到完全的體現,憲法的實現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地方和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相當嚴重,極少數幹部公然置憲法和法律於不顧,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執法犯法,一些地方和部門的保護主義也時有抬頭,還存在覑其他嚴重的腐敗現象和行為。這些現象和行為,損害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也給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帶來干擾。人民群眾對此十分不滿,必須認真加以解決。不過,江澤民又指出,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關鍵是要加強和改善中共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中共領導人民制定和執行憲法,自身也在憲法的範圍內活動。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也是中共主張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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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 1998年12月份新聞摘要

十二月 31, 1998

1. 12月24日,特區政府在憲報刊登公告,公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即日起生效。人大常委會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並根據《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在98年11月4日舉行的會議上,決定在《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的全國性法律。這條全國性法律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包括其自然資源)行使主權和管轄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任何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或其他國家(如適用者)在該區進行的漁業、開發資源、海洋科學研究、航行、飛越和鋪設海底電纜的活動行使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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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8年4月份新聞摘要

四月 30, 1998

1. 3月30日,香港民主黨主席李柱銘批評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狡辯,指政府所修改的法律適應化條文,除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外,更將香港享有的高度自治白白送走。港府於4月2日向臨立會提交「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恢復二讀。李柱銘要求梁愛詩撤回草案;臨立會議員、自由黨副主席夏佳理亦認為臨立會毋須急於匆匆通過此具爭議性法案,可留待首屆立法會詳細審議。草案的內容主要將香港法例第一章第六十六條中凡「官方」一詞,以「國家」一詞取代。草案所以引起爭拗,乃基於港府對「國家」的定義,可被詮釋為包括新華社香港分社;繼而新華社將不受十多條法例監管,當中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李柱銘批評新華社獲不受部分條例監管,完全違反聯合聲明第一部分條文及基本法第二十二條中,列明中央駐港機構要遵守特區法律的規定。民主黨法律政策發言人何俊仁亦認為,法治問題對國際投資者「好敏感」,必須審慎處理,不能草草了事,如果臨立會議員三讀通過條例,「一是對法律後果無知,又或者是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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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8年3月份新聞摘要

三月 31, 1998

一名曾參與大陸法院體制改革的北京法界人士指出,在過去5年任建新擔任最高法院院長期間,法院體制改革幾乎沒有任何進展,這也是法院系統近來接連發生風紀案件的主因。根據大陸憲法,最高法院院長與最高檢察院檢察長分別直接向全國人大負責,在法律上的地位與國務院總理平行。但據上述人士表示,最高法院的許多改革派年輕幹部,幾年前曾進行過全面改革法院體制的研究,並提出多項興革建議,但由於任建新作風保守,善於體察上意,這些改革方案到他那裡全給打住了;許多法院內部的風紀案件,到了「高法」黨組會議也同樣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以高階法警授階問題為例,當年高法內部曾建議,高階法警授階權應由國務院公安部,轉到高法,但任建新卻擔心行政部門不高興,而拒絕採納。這位法界人士認為,高法改革的延遲直接導致今天法院系統的風氣敗壞;他形容法官過去是被動、默示性袒護賄賂者,現在則是直接涉入案件。因此,全國人大表決任建新的高法工作報告時,只給予74%的同意票。相形之下,新任高法院長蕭揚在擔任廣東省檢察院檢察長時,即以「開明、務實」著稱;早在87年,他就提出「通過辦案,為改革開放、經濟建議保駕護航」的口號,就在這一年,他為了及時逮捕內地攜公款潛逃的官員,而破天荒地與香港廉政公署聯手行動。83年3月,蕭揚又在廣東成立大陸最早的經濟罪案舉報中心;89年又率先成立反貪污賄賂工作局,這些經驗後來都在全大陸推廣。90年,蕭揚出任最高檢察院副檢察長;93年3月出任第六任司法部長。94年至97年,根據司法部的建議,中共中央舉辦了高層法制講座,目前已形成每年兩次的慣例;蕭揚也為長期受壓抑的律師業開禁,使律師人數從4萬人增加到11萬人,律師事務所從3,600家發展到8,200家,律師業也由國家統一管理,走向協會自律管理;94年,大陸首度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推動監獄管理合理化。就在蕭揚的推動下,大陸首次公布了監獄法和律師法。據蕭揚自稱,他除了法律書籍外,也愛讀《孫子兵法》、《三國演義》和偵探小說。他未來在「黨大於法」的大陸社會中推動中共鼓吹的依法治國政策時,究竟要多應用法律書給他的法律知識,還是要多應用《孫子兵法》、《三國演義》給他的政治謀略,尚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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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8年2月份新聞摘要

二月 28, 1998

由於中國從97年起才恢復律師制度,使得12億多的人口只有11.1萬名合格律師服務。中國律師制度隨著改革開放政策而恢復,93年根據社會的需要,中國司法部將兩年一次的律師資格考試改為一年一次。據中國司法部律師司副司長杜國興指出,通過改革,中國律師從93年的4萬多人,發展到97年的11.1萬多人。每年報名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的人數,都超過10萬人,去年達到11.4萬人。杜國興表示,預計到2000年時,中國律師人數要發展到15萬人,到2010年達到25萬到30萬人,使律師佔全中國人口總數的千分之零點二。目前中國總共有8,300多家律師事務所,其中官方出資設立的律師事務所70%,合作律師事務所佔10%,合夥律師事務所佔20%。在過去五年間,中國律師擔任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25萬多家;辦理刑事辯護案件200多萬件,民事案件121萬件;經濟案件150多萬件,非訴訟法律事務206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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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8年1月份新聞摘要

一月 31, 1998

1月中旬,中共十五大江澤民「政治報告」中,講「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要「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又說;「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如果說有進步的話,是他眼中有了「法」,要「依法治國」,並作出承諾,他「領導」的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了。聽其言,還要觀其行,看他在實踐中,是否兌現,不是空話一句?江澤民訪問美國時,記者提問,甚麼時候釋放在獄中的異見人士?江澤民回答他是國家主席,不是高等人民法院院長。他不作具體回答,似乎很依「法」遵「法」。但大家心裏明白,他是在「做秀」。不久魏京生「保外就醫」,一「外」就「外」到美國來了,北京外交部發言人也說;是「依法」處理,以反駁外界認為是江、克的政治「交易」看法。這是中共做的另一場「秀」。如果這就是江澤民在十五大講的「依法治國」,實在使人太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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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7年11月份新聞摘要

十一月 30, 1997

中國最高政權機關──全國人大,將於明春舉行第九屆一次會議,屆時香港將有36名代表能夠與會,目前有關香港人大代表的選舉工作已經逐步展開,但卻全部都在中共的安排下進行,香港居民將享受不到在中國當家作主的權利。根據中國「八屆人大五次會議」所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香港人大代表的選舉共分四個程序:一、組成選舉會議。二、由選舉會議成員聯名提出代表候選人。三、選舉會議透過差額選舉,選出36名代表。四、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確認代表資格並正式公佈。選舉會議由三部分人組成,一是香港特區推選委員會的中國公民(香港八屆人大代表為當然推委),二是全國政協中不是推委會成員的香港委員,三是臨時立法會議員中的中國公民。由於這三部分人都不是香港居民直接選舉產生的,所以按照這項辦法,香港人名義上是參與了中國的最高政權機關,但實際上卻沒有真正的參與。因此,未來所謂的香港人大代表,其代表性其實很有限。何況有關辦法還規定,被選為人大代表的香港人,除了必須是年滿十八週歲的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還應遵守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愛國愛港、擁護一國兩制」,這就更限制了人大代表行使職權的能力。11月1日,中國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上述選舉會議成員的名單,這個選舉會議將舉行第一次會議,選出由11人組成的主席團,再推選出一名常務主席,並確定具體的選舉辦法。之後,選舉會議成員可聯名提出人大代表候選人,最終選出36名代表,預計年底前結束全部選舉工作。據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負責人表示,香港選出的全國人大代表將擁有以下的職權:一、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出席大會,審議列入大會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依法提出議案,以及建議和意見,參加各項選舉等。二、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參加全國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活動,聯繫群眾、聽取意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等。三、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依法參加提出修改基本法的議案,依法參加選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委員會。但是,這名負責人強調,香港的全國人大代表,將沒有監督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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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7年9月份新聞摘要

九月 30, 1997

9月上旬,廣州市一台資企業億鑫鞋業有限公司對員工進行體罰並擅自訂定工作規定,違反大陸「勞動法」。廣州市勞動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後,會同廣州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有關人員,日前對該企業進行現場監督檢查,針對虐待、體罰情形則移交由公安機關處理。監督檢查人員來到億鑫公司時,便在廠區的花壇上發現員工王禾均被罰站在上面曬太陽。烤得滿臉通紅、汗如雨下的王禾均對檢查人員說,「上班打了瞌睡,就被主管叫到外面罰站半小時」。監督檢查人員責令廠方管理人員將這位工人送回車間,並指出,體罰工人嚴重違反「勞動法」,絕不允許這種行為。監督檢查人員經調查發現,億鑫公司還存在不少違反「勞動法」的問題。監督檢查人員責令億鑫公司通知車間管理人員,一切體罰應停止,要絕對禁止體罰現象。對反映的毆打、虐待員工及體罰的事件,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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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7年5月份新聞摘要

五月 30, 1997

今年3月舉行的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改案﹐將「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有關「反革命罪」的刑法訂立於1951年﹐在刑法第15條、第102條2款中﹐把用標語﹑傳單或其他方法煽動推翻中共政權和動搖社會主義制度者皆定為反革命罪﹐刑罰最高是死刑。原有的中國刑法第一章將糾眾劫獄﹑投敵叛變﹑爆炸放火破壞軍事設施﹑投毒﹑散播病菌殺人等罪行列為反革命罪﹐但刑罰較政治罪輕得多﹐條文規定只判處3年至10年期徒刑。82年修改的刑法仍然保留了有關反革命罪的內容在今年3月修改後的刑法中﹐反革命罪被取消﹐劫獄投毒等罪行被歸納入普通刑事法中﹐而政治犯部分用國安法制約。國安法條文把企圖顛覆政府劃分為五大類﹐具體行動由「國安法實施細則」中闡釋。但是﹐人大通過取消反革命罪後﹐中國司法官員曾指出﹐此項改變對已因反革命罪遭判刑的人並沒有幫助。例如﹐北京前學運領袖王丹是因陰謀顛覆國家罪被判刑﹐其刑期就不會因取消反革命罪而有任何改變﹐但他的家人有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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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7年4月份新聞摘要

四月 30, 1997

4月10日,在中共十五大召開前夕﹐中共有意整肅其成員的作風和紀律﹐以改善執政共產黨在民眾中的形象。一份長達24,000字的中共紀律處分條例(試行)頒布﹐這是中共力圖將自身建設納入制度化﹑規範化的表現。條例還突出了對黨員政治自由化傾向的嚴格管束。與此同時﹐中紀委副書記侯宗賓在《人民日報》上發表文章﹐要求中共官員應該經得起包括權力﹑金錢﹑美色的考驗。該處罰條例劃分對中共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對中共各級組織的紀律處分種類有﹕改組﹑解散。條例規定﹐中共黨員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一律開除黨籍﹐其中包括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者﹔畏罪逃往國外﹑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者。該條例將中共黨內所有需要處罰的錯誤歸納為政治﹑組織﹑人事﹑經濟﹑失職﹑侵犯黨員權利﹑侵犯公民權利﹑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違反社會管理秩序等類型。其中政治類錯誤細分12條﹐十分醒目。需要開除黨籍者包括﹕反對黨的路線為目的的集會﹑遊行等活動的策劃組織者﹔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者﹕進行分裂黨的活動﹐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者﹔非法組織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參加國外﹑境外情報組織﹐或者向國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非法提供情報者﹔逃往﹑滯留國外﹑境外或不歸者﹐並有反黨言論者﹔申請政治避難者等。應該受到處罰的經濟類錯誤共有44種﹐包括走私﹑受賄等。失職類錯誤有14類﹐凡因失職造成鬧事﹑罷工﹑罷課或其他重大事件﹐嚴重影響生產﹑工作﹑教學﹑科研和社會正常秩序﹐或致使發生爆炸﹑火災﹑翻車﹑沉船﹑飛機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事故的﹐負有主要領導責任者將會受到黨紀處分。中紀委副書記侯宗賓發表文章﹐提出中共各級官員應該從作風上﹑思想上﹑政治上和行為上守住四條防線。文章要求官員應耐得住艱苦﹐不允許黨員官員揮霍公款搞超前消費﹔要頂得住西方思想的歪理﹔要抗得住誘惑﹐經得起權力﹑金錢﹑美色的考驗﹔要管得住行為小節﹐在車子﹑房子﹑票子(金錢)﹑孩子方面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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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7年3月份新聞摘要

三月 30, 1997

3月2日,原司法部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蔡誠談及《國防法》草案時﹐為「黨指揮槍」辯護﹐他又強調﹐制定《國防法》﹐將有利於今後依法治軍。蔡誠說﹐《國防法》提到全國人大大會審議﹐主要是因為《國防法》是國家的一部基本法律﹐不是一般的單項法律﹐關係國家的安全、完整及主權的獨立等帶根本性的問題﹐因此必須提到大會審議通過。他說﹐人大制訂《國防法》的目的﹐是想將中國的軍事活動﹐與政治、社會、經濟活動一樣納入法制的軌道。中國提出依法治國﹐要建成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因此必須依法治軍﹐依法鞏固中國的國防和建設。軍事活動必須納入法律的軌道﹐使今後的國防建設有法可依。另外﹐國防需要國家在財力上給予大力支持﹐有《國防法》就可以從法律上加以肯定及保障。蔡誠說﹐國防立法之後﹐中國就可以在國際上用法律的形式來表明中國國防的基本原則、防務政策。他說﹐制定《國防法》是十分必要的﹐並非是因為中國國防出現問題了﹐或是因為香港就要回歸了才來制定。實際上﹐從93年起《國防法》已經開始起草了。蔡誠指出﹐黨領導軍隊的問題﹐並不是新東西﹐憲法規定中共領導國家事務﹐包括領導武裝力量。解放軍歷來也是在黨的領導下的﹐軍隊離不開黨的領導。用法律形式確認中共對軍隊的領導將更有利於今後的國防建設。被問及軍隊國家化問題﹖蔡誠說﹐軍隊是國家的軍隊﹐也是中共領導軍隊﹐因為中共全心全意為人民﹐中共領導軍隊不是為了它一黨的私利﹐是為了國家及人民的利益﹐因此並不影響軍隊是國家的軍隊這個概念。蔡誠說﹐《國防法》主要是軍方組織起草的﹐參考了其他國家的一些相關法律法規。而通過立法來闡明國家的防務政策、基本原則和制度﹐這在世界各國是通行的作法﹐中國也不例外。他指出﹐《國防法》提交人大常委會後﹐常委會認為這是一部基本的法律﹐應提到全國大會討論通過﹐才能顯示它的重要性。他承認﹐將《國防法》提到全國人大大會﹐主要是人大常委會的意見。蔡誠說﹐《國防法》對軍隊經商也有一些規定。現在軍隊一般都不讓經商﹐大軍區、各兵種的領導機關才有它的經濟單位﹐為國防提供經費。雖然並非軍以下都不讓經商﹔但要搞則需一定的專門領導﹐要有專人、專門的單位去做﹐不能亂搞。他強調﹐中國的國防包括整個國家的領土。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暫時處於分裂狀態﹐但最終是要統一的。如果外國侵略台灣﹐或台灣有人搞獨立且切實是獨立了﹐那麼軍隊就會依據《國防法》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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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7年2月份新聞摘要

二月 28, 1997

2月19日,中國《刑法》修訂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次提請審議的刑法修訂草案﹐將中國現行刑法由192條大幅增至446條﹐而且取消「類推」定罪的規定﹐並增加了「軍人違反職責罪」和「危害國防利益罪」兩章。據透露﹐新的《刑法》將目前人們關注的反貪污賄賂內容﹐劃入刑法第一章﹔而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條例則被列為「刑法分則」的一章。「反革命罪」改入其他罪對於長久以來倍受注目的「反革命罪」的修改﹐是今次《刑法》修改草案的重要部分。據悉﹐草案建議把「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對「反革命罪」原來的規定﹐可以適用普通刑事犯罪的﹐都盡量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但「過去被判『反革命罪』的仍然繼續有效」。負責起草修訂草案的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漢斌表示﹐草案修改稿一是增加了「軍人違反職責罪」和「危害國防利益罪」二章﹔二是對「正當防衛行為」限定過寬的傾向進行糾正﹐以防止公民和警察濫用這項權利﹔三是增加規定﹐將「資助境內組織進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也規定了刑事責任。草案還對有關「洗錢罪」﹑「竊取國家機密罪」﹑「走私罪」等條款的內容作了修改。修改草案對「流氓罪」﹑「瀆職罪」皆有詳細解釋。此外﹐根據新形勢的需要﹐還將現行《刑法》規定瀆職犯罪除「賄賂罪」外的七條增加到三十二條。對「流氓罪」分解為四條具體規定﹐一﹐侮辱﹑猥褻婦女的犯罪﹔二﹐聚眾淫亂的犯罪﹔三﹐聚眾鬥毆的犯罪﹔四﹐尋釁的滋事犯罪。據了解﹐草案首次對「黑社會犯罪」和「計算機(電腦)犯罪」作出界定。規定稱﹐只要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有違法活動的﹐不管是否有其他具體犯罪行為﹐都屬犯罪。首次界定「黑社會犯罪」此外﹐對「洗錢罪」的規定更為具體﹕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均犯有「洗錢罪」。據悉﹐草案在經過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審議後﹐將於3月1日召開的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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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7年1月份新聞摘要

一月 31, 1997

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八百多個個體戶﹐最近因在一起投資建市場案中利益被政府侵佔﹐結果告狀告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官司在京城引起廣泛關注。92年﹐該市工商局一分局發出招商公告﹐指將興建一座商場式市場﹐每個願意在新建市場內開攤檔的個體戶需投資一萬元﹐工商局因此籌得資金1,300多萬元。一位個體戶說﹐願意參與建市場的個體戶在交錢後領到一份「協議」﹐而該「協議」事前並沒有看過﹐也無與個體戶協商。「協議」強調市場建成後﹐產權歸工商局所有﹐而且每個攤位每月須交租金300元﹐三年後更將每攤位租金提高到500、800、1,300元不等。八百多個個體戶認為﹐市場由他們投資興建﹐產權卻不屬他們﹐而且還須花錢租賃﹐並不公平。去年3月﹐八百多個個體戶先後派出代表到國家工商管理局、國家稅務總局、最高人民檢察院上訪申訴﹐去年5月﹐更聯名向法院提交了訴狀﹐控告政府。不過﹐事隔四個月之後﹐法院判決八百多個體戶敗訴。於是八百多個體戶上訴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令該宗民告官的官司有愈演愈烈之勢。被告齊齊哈爾市工商局自辯說﹐興建該個市場共投資3,500萬元﹐其中除個體戶的千多萬資金外﹐還有市政撥款、銀行貸款、工商局自籌資金近千萬元﹐以及未交的工程欠款。工商局說﹐興建協議訂明產權歸工商局所有﹐錯就錯在「協議」使用了「投資」兩字﹐否則就不會與八百個體戶有產權糾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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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6年12月份新聞摘要

十二月 31, 1996

11月30日,在北京結束的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周南﹑王叔文﹑曾憲梓等委員在接受記者採訪時一致強調﹕這是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後的又一部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重要法律。他們指出﹐《駐軍法》無論從整體或具體規定上看﹐「都符合基本法﹐體現「一國兩制」精神﹐對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長期穩定﹑繁榮與安全具有重大意義。」這部法律從起草﹑修改到審議通過歷時四年之久。起草班子參閱了31卷英文版香港法律﹐一百多本香港案例匯編﹐翻譯整理了一百萬字的資料﹐還深入研究了英軍司法管轄情況﹐並借鑒了世界其他各國的軍事立法。在起草過程中﹐還通過各種渠道聽取了港人的意見。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駐軍法》草案進行了反覆﹑認真的審議。正如上述三位委員所概括的那樣﹐這是一部「完整﹑系統﹑成熟的治軍法律」。港人中唯一的一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曾憲梓說﹕「廣大港人是完全能夠接受這部法律的。」周南說﹐基本法明確規定﹐「九七」後﹐中國政府將對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方針﹐與此同時﹐香港的國防和外交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中央對這部法律的制定始終採取慎重而又認真的態度﹐嚴格遵循基本法關於香港駐軍問題的原則性規定。他說﹐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對《駐軍法》草案進行了初步審議﹐會後邀請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專家座談﹐徵求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同有關部門還在深圳召開座談會﹐廣泛徵求香港地區的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以及香港特區籌委會中的港方法律界人士和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的意見﹐並在此基礎上作了必要的修改。因此﹐在這部法律的整個起草和制定過程中﹐既體現了維護國家主權的原則﹐又充分發揚了民主。當問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同英軍法有何區別的問題時﹐周南說﹐最大的差別在於英軍駐港的費用﹐包括軍事設施的開支等都由香港居民負擔﹐而中國人民解放軍駐港部隊的一切費用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不會動用香港納稅人一分錢。周南說﹐現在距香港回歸祖國只有半年時間﹐「我相信﹐駐港部隊一定會認真學習和研究如何具體實施這部法律的所有條文﹐並歡迎廣大香港居民能夠很好地同駐港部隊合作﹐並按照《駐軍法》對他們進行監督。」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叔文說﹐《駐軍法》的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它要求駐港部隊既要遵守全國性法律﹐又要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當地法律。《駐軍法》在立法過程中主要突出了以下幾個要點﹕一.明確駐港部隊的職責﹐即﹕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維護香港安全﹐同時還要根據「一國兩制」的方針﹐尊重香港當地的社會制度﹑港人的生活方式﹐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機關。這對發揚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優良傳統﹑搞好同香港居民的關係是十分重要的﹐對保證駐港部隊能依法履行職責也是十分必要的。二.明確駐港部隊和香港特區政府的關係。《駐軍法》一方面強調駐港部隊不干預香港當地的事務﹐另一方面強調香港特區政府支持駐港部隊履行防務職責。這種關係有利於駐港部隊完成其防務任務。三.明確駐軍人員犯罪案件﹑民事侵權行為和後勤供應(如供水﹑供電﹑供貨等)合同糾紛的司法管轄權。《駐軍法》專門就駐軍人員在執行職務﹑非執行職務時的犯罪和涉及民事侵權行為等情況下的司法管轄權作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按照《駐軍法》﹐駐軍人員在香港執行職務時構成犯罪的﹐由內地軍事司法機構管轄﹔而在非執行職務時構成犯罪的﹐則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管轄。這樣做充分尊重香港的自治權和司法權﹐有利於保護香港居民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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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6年11月份新聞摘要

十一月 30, 1996

在自由市場經濟中﹐企業破產是一個常規性的現象。而在中國大陸﹐企業的破產則是在近些年來才成為一個話題的新現象。耐人尋味的是﹐在最開始的時候﹐「破產」兩個字好像是一種瘟疫﹐而在最近幾年中﹐「破產」又似乎成為人們追逐的一種時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雖然是在86年12月2日通過的﹐但早在這部法律通過之前的三個月﹐即8月30日﹐遼寧省瀋陽市防爆器材廠宣告實施破產。這是49年以後﹐大陸首家宣布破產的企業。在當時﹐各大報紙紛紛詳細報導了這個消息﹐無論是企業的領導人還是職工﹐都對未來憂心忡忡。其後﹐雖然陸續對一些嚴重資不抵債的企業實施了破產﹐但這些企業的職工都會把破產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就是連地方政府官員也對本地企業破產持消極態度﹐因為破產企業職工的重新安置﹐就是一個不小的負擔。然而﹐時至今日﹐風氣卻為之一變。在相當一些地方﹐人們不再將破產當做避之惟恐不及的瘟疫﹐相反﹐卻將其當做一種追求的時髦﹐一個企業宣布破產了﹐不但地方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高興﹐就是企業的領導和職工也興高采烈。甚至﹐還沒有宣布破產的企業﹐卻在積極活動要求「破產」﹐以致在一些地方出現「破產風」。只要分析一下其中的原因﹐就不難發現人們對於企業破產態度的變化是如何發生的﹐按照目前的規定﹐一個企業因資不抵債宣布破產的時候﹐首先要從現有財產中優先支付破產費用﹑職工安置費用﹑養老(退休)準備金和拖欠的稅款。經過這些扣除之後﹐企業真正能夠用來還債的﹐往往在總債務中佔一個極小的比例﹐通常連一成都到不了﹐其餘的債務則通過破產被免除了﹐而破產企業的債權人基本是國家銀行。於是﹐就出現了這樣一種合乎邏輯的說法﹕「企業破產實際上是破銀行的產」。由於目前國有企業的破產還基本是一種由政府操持的行政行為﹐而且由於破產而處於失業狀態的是多少年來一直抱著鐵飯碗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因而﹐在一個企業破產之後﹐通常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對破產的企業進行重組。一些破產企業經過重組之後﹐廠長還是原來的廠長﹐經理還是原來的經理﹐職工也仍然是原來的職工。唯一不同的是﹐原來遠遠超出現有資產規模的巨大的債務被輕易地免掉了。由於原來的債務包袱被免掉了﹐加上地方政府所施加的影響﹐這樣重組的企業會更容易從銀行中得到新的貸款。吃虧的是銀行按照有關的規定﹐在企業破產的時候﹐如果破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存在因玩忽職守而造成企業破產﹐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這樣的規定﹐在企業破產的實際實施過程中﹐並沒有得到認真地執行﹐有的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企業破產之後﹐不僅沒有受到處分﹐反而受到提拔。如某省一個廠的廠長﹐在任五年﹐貪污腐敗﹐致使該廠虧損七千多萬人民幣﹐只能實施破產。但此人卻被提拔為市長助理﹐後因東窗事發﹐受到法律制裁。這也是廠長經理們不怕破產的原因之一。由此可見﹐在產權不明﹑政府行為隨意的環境下﹐如何使企業破產不變味﹐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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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6年8月份新聞摘要

八月 30, 1996

8月6日,勞顧會勞方委員會見北京勞動部代表後引述﹐勞動部承認現行欠缺法例監管勞務輸出事宜。外經貿部國外經濟合作司司長施何求表示﹐目前最難應付的是外地中間人剝削情況,好像類似香港中間人王舒華的事件﹐中國政府便很難處理﹐而即使在新加坡﹐亦出現一些不法的中間人剋扣。因此輸出勞務現存的一個關鍵問題﹐就是如何解決外地中間人的剝削情況。他續說﹐廣東省勞動廳已向北京解釋﹐指與王舒華毫無關係。而這類外地的中間人如果要收取費用﹐應該直接與相關的勞務公司交涉﹐而不是向工人收費。另外﹐施何求表示﹐新制定的法例嚴格規管輸出勞務的收費問題﹐包括輸出勞工的原有工作單位﹐不可收取勞工每月底薪超過12.5%的「停薪留職」費用﹔而勞務公司亦不可另外收取勞工底薪超過12.5%的服務費。如果外經貿部收到濫收費投訴﹐將按情況施以警告、要求退費甚至停止公司經營權的懲罰性措施。而勞動部國際合作司林姓副司長則表示﹐國務院正研究來自外經貿部、工商部、公安部及中華全國總工會就新例的意見﹐而新例亦要求上述部門應互相協調﹐不可各自為政。施何求指出﹐《輸出境外勞務人員權益保障法例》可於本年10月以前完成﹐並且會以行政指令形式頒布﹐屆時將在國內各大報章刊登。此外﹐由外經貿部統一制訂的輸港勞工培訓教材﹐亦已編印完畢並分發各地的培訓中心。施何求指﹐教材加進有關香港雇傭條例的內容﹐讓來港工人更清楚自己權益。不過﹐他說﹐由於香港「補充勞工計劃」只有二千個配額﹐因此本年上半年申請來港工作的工人不是很多。本港勞工處則表示﹐經已有三家指定經營輸港勞務的公司向該處登記成為職業介紹所﹐受《職業介紹所條例》監管﹐只可收取外勞首月工資最多一成作為佣金﹐及不可向外勞收取任何登記或手續費。 8月中旬到9月上旬,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今年反腐敗鬥爭的部署,中央紀委、監察部決定派出十個專項檢查組分赴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15個部委,對今年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這次檢查的重點有四方面:領導幹部在住房方面存在的以權謀私問題;貫徹制止用公款吃喝玩樂有關規定的情況;清理違反規定乘坐小汽車情況;領導幹部禮品登記、收入申報、國有企業業務招待費向職代會報告等三項制度的執行情況。13日舉行的檢查組全體人員會議上,中央紀委副書記侯宗賓表示,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以來,中央就黨政機關和企業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問題先後提出39個「不准」,在今年中央紀委六次全會上,對領導幹部特別是省、部級領導幹部在遵守政治紀律和廉潔自律方面,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 8月中旬,第一次對中國現行有效法律進行全面﹑系統﹑權威性釋義的大型工具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釋義全書》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務院法制局和中央二十多個部委等58個單位的260餘位法律專家﹐歷經數載﹐精心編撰完成﹐近日由中國言實出版社出版發行。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為該書題詞﹕「人民當家作主﹐依法辦事需要有法律常識﹐需要努力學習掌握憲法法律武器。」該書共820萬字﹐分三大類﹐全面收錄了49年到96年6月我國現行有效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按憲法及國家機構法類﹑民商法類﹑行政法類﹑經濟法類﹑社會法和勞動法類﹑刑法類﹑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類﹑95年以來通過的法類法規等七大類八大部分編排﹐再按每部法律通過的時間順序逐法逐條釋義﹐並在有關法律釋義後﹐附有與每部類法相關的有關法類決定和配套的行政法規及規範性文件。被收入該書並逐條釋義的現行有效法律共170部﹐有關法律問題的決議﹑決定和行政法規共有468個。該書由八屆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顧問宋汝棼﹑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項淳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顧昂然等任顧問﹐原國務院法制局局長孫琬鍾任主編。參加撰寫的均為學有專長的專家﹐他們大多參加過相關法律的起草﹑調研﹑審議﹑修改和通過﹐對每部法律的立法背景比較了解﹐並對國內的相關法律有較多研究﹐所以更能準確地反映出各類法律的立法意圖﹑基本內容和條文規定的具體含意﹐因此全書釋義具有權威性。 8月中旬,中國新的《破產法》正在起草之中﹐新的《破產法》實施後﹐對國企破產將有特別規定。據悉﹐目前國有企業之所以難破產﹐主要是難在職工安置和作為國有企業最大債權人的國家銀行對破產的承受能力。為解決此兩大難題﹐新的《破產法》擬在國有企業破產的特別規定中注入以下內容﹕國有企業作為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提交國家授權投資管理或主管該企業的機構同意其申請的文件﹐這樣使破產後存在的兩大難題﹐在向法院申請破產前就能有一個解決預案。規定國有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以拍賣或招標為主依法轉讓﹐出讓金首先用於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對國有企業的職工住房﹑學校﹑醫院﹑幼兒園等社會公益事業和福利設施﹐除沒有必要續辦並能整體出讓的計入破產財產外﹐均不計入破產財產﹐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整體接收管理。但新的《破產法》生效後新建的職工住房應計入破產財產。這樣規定有利於解除破產國有企業職工的後顧之憂和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8月10日上午,廣東省勞動廳副廳長甘兆炯在宣傳﹑貫徹中國第一部關於集體合同的地方性法規──《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座談會上表示﹐目前﹐重點是外資企業﹑私營企業等非國有企業﹐以及進行現代企業制度試點的國有企業﹐其他具備條件的企業也可積極穩妥地進行。《條例》將於9月1日實施,目的是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94年底﹐省勞動廳協助國家勞動部在深圳市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試點﹐隨後在廣州﹑佛山﹑茂名﹑珠海﹑中山等市﹑縣的企業進行了試點。據廣東省總工會主席陳冰在會上介紹﹐目前﹐全省已有白天鵝賓館﹑肇慶藍帶集團高利公司及廣州鋼鐵集團公司等一千多家外商投資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私營企業實行了集體合同制度。今年上半年﹐全省共有20個地及市由市委市政府或由有關部門與地方工會聯合發文﹐要求在所屬企業廣泛推行集體合同制度。陳冰透露﹐預計到今年年底﹐全省有將近三千家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力爭用3年時間完成全省簽訂企業集體合同。甘兆炯還說﹐目前仍處於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換時期﹐勞動關係自我調節體系尚不完善﹐配套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措施還處在逐步建立過程中﹐他要求已經開展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試點工作的地區﹐總結經驗後逐步推廣﹐尚未開展試點的地區﹐應盡快推行試點。《廣東省企業集團合同條例》的出台﹐標誌著廣東省企業勞動關係調整工作邁上一個新的台階。 8月中旬,據中國官方統計,自中國《勞動法》去年開始實施後,中國勞動部門去年全年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3.3萬件,比94年上升了73%;中國各級法院去年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達28,285件,今年上半年又受理了18,118件。而勞動法實施前,法院每年受理的此類案件只有一萬多件。勞動部部長李伯勇表示,一些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嚴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直接導致勞動糾紛上升。統計數字表示,93年全國勞動爭議發案率與92年相比,國有企業增長30%,集體企業增長七倍,三資企業增長六倍。中華全國總工會稱,集體勞動爭議案件也呈大幅增長趨勢,去年達2.5萬件,比上年增長74.6%,涉及職工45萬人,比上年增長46.9%。全總副主席張國祥說,「勞動爭議案件的上升,特別是集體勞動爭議案件的上升,不僅影響了經濟發展,也帶來了許多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全國人大常委近期將派遣五個執法檢查組,分別到內蒙、江蘇、吉林、廣東和甘肅五省區檢查《勞動法》實施情況。據勞動部稱,雖然實施了《勞動法》,但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仍時有發生,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鄉鎮企業此類問題更為嚴重,其中包括超時加班、拖欠工資、事故頻發、甚至還有雇傭童工、體罰、污辱勞動者的現象發生。 8月下旬,中共軍方正在加緊起草的「戰爭法」將賦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宣告戰爭及緊急狀態的權力,此一法律制定完成後,影響所及將不止於軍隊,還包括中共的政治體制,甚至連兩岸關係都可能受影響。中共「戰爭法」最引人注目之處,在於它將根據中共憲法規定,明確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要向中共最高政權機構「全國人大」負責,國家進入戰爭狀態、緊急狀態將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中共國家主席簽發,由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執行。報導說,中共中央軍委法制局已組織專門起草班子,召集專家學者,對有關戰爭、軍隊和國家關係等問題進行研究,要在廣泛吸收各國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情制定出權威的「有利於軍隊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法律。這部法律的草擬「難度極大」,因為涉及到許多敏感問題,包括中共領導體制、軍隊指揮體系、執政黨與軍隊的關係等,甚至也涉及到國際關係、兩岸關係及本來的港澳駐軍等。這些問題既複雜又敏感,需要審慎處理。其中最為重要的是對戰爭狀態、緊急狀態、軍隊調動指揮權、宣布反擊外國侵略等均有明確規定。中共解放軍的建軍原則是「黨指揮槍」,軍隊必須服從黨的絕對領導。體制上共軍的最高領導機構是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而中共中央軍委主席通常是中共黨的最高領導人(黨主席或總書記)兼任,加上中共的「國家軍委」和「中央軍委」是掛兩塊招牌的同一組織,因此所有軍隊調動和宣戰、戒嚴等權力均由中共中央軍委控制,實際上就是中共中央軍委主席控制,充其量再加上政治局常委會背景。在此體制下,中共過去幾次對外戰爭如參加韓戰、與印度邊境戰爭、對越戰爭等,都是中共的最高領導人所決定,有時甚至未經政治討論,例如89年「六四事件」宣布戒嚴和調動軍隊進入北京,都是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的決定。 8月27日早上11時起,因商務糾紛在中共人民大會堂南門前連續進行逾22個小時絕食抗議的天津台商秦學強,希望將一份請願書遞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早上9時30分,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全體會議,人民大會堂四周進行管制,秦學強被中共公安人員架離到北京市東城區公安單位。秦學強是天津裕友企業的副總經理,該公司因中共對產品出口設限的問題而遭天津海關禁止產品出口,裕友企業因而除了遭受鉅額經濟損失外,還受到上、下游廠家的追訟。他表示,天津裕友企業是在89年開始到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進行投資,90年開始投產,資金原先投入500萬美元,至今已陸續投入總計700萬美元。裕友企業主要經營桐木加工外銷,其產品百分之百外銷,上游為河南的桐木產地,產品外銷地區包含日本及台灣等。秦學強說,桐木加工出口在他們進入大陸投資設廠前,原先並不必取得出口許可證,94年11月1日,中共對外經貿部頒布了一項法令,才開始要求桐木加工出口必須申請出口許可。但秦學強表示,他們對這項法令原不清楚,一直到95年1月1日該法正式施行,他們在95年2月的一批出口產品遭海關禁止後,才知道相關政策,而且之後的許可證申請,也遭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拒絕。他認為,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在這件事情上,有「不作為」的疏失。中共政策改變造成裕友企業的巨額損失,除了該企業原先的資金投入以外,目前秦學強及裕友企業還都因違約問題,被河南的桐木原產商追訟,而該公司另外有對台灣、日本方面的違約問題,整體經濟損失超過一億元人民幣。對此,秦學強表示,他曾透過法律途徑與天津高級人民法院、中共最高人民法院有過接觸,但都不得解決,天津人民法院甚至涉及偽造文書的違法問題。此外,他也曾向中共天津市台辦、中共國台辦、台灣海基會等單位求援,但都無法解決,最終只有採取抗爭的手段。在北京東城區中共公安人員的聯繫下,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28日早晨派了辦公室主任王凱及一名尹姓律師與秦學強進行商談,雙方決定,29日早上9時在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的辦公室進行正式討論。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辦公室主任王凱表示,秦學強所屬裕友公司發生的問題,是中央政策改變的結果,在中共經貿部與日本有關出口配額的協商後,才作出對天津裕友企業禁止出口的決定。他說,這是中共宏觀政策改變的結果,實際上不存在什麼求償的問題,但天津開發區方面也不希望因為此事,造成台商對天津投資卻步,因此正協力進行解決。王凱表示,由於秦學強尚沒有充分準備,說不清求償的數額,也拿不出具體出口產品數額的相關評證,因此商談將等待裕友企業準備妥當後再繼續進行。王凱對秦學強在未告知開發區的情形下進行的法律及政治抗爭行動,略感不滿。他並表示,雙方協商拖延的結果,完全由於裕友企業準備不及,與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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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6年7月份新聞摘要

七月 30, 1996

7月初,台灣銀行業等六行業納入勞基法擴大適用案一日確定跳票後,銀行員工會聯合會、台灣勞工陣線、勞動人權協會、全國總工會等體制內外勞工團體均群起反彈。勞工團體表示,他們不會對此事善罷干休,今後也不可能再被騙票。桃勤公司產業工會、桃園縣總工會、台灣省總工會、鐵路工會、全國總工會、台灣電力工會、郵務工會全國聯合會、銀行員工會聯合會、台灣勞工陣線等十幾個勞工團體代表,不約而同到勞委會,向主委謝深山表達慰留之意,並紛紛對媒體發表聲明,遣責國民黨「選前騙票、選後跳票」。政府寧可犧牲形象這麼好的政務官,也不願按公理正義行事,可能是不想要八百萬勞工的支持了,勞工團體將會團結起來,讓政府看看勞工的力量。對於謝深山去職事件,勞工團體都解讀為政府重財經捨勞工。勞基法擴大適用案跳票,勞工團體也非常不滿,認為政府根本沒有保障勞工權益的誠意。勞動人權協會已決定在2日上午至行政院抗議,銀行員工會也決定展開絕食行動,全國總工會及台灣勞工陣線則不約而同宣布要發動大型勞工抗爭活動,表達勞工對此案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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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6年6月份新聞摘要

六月 30, 1996

根據中國司法部編輯的,中國刑法、一書的解釋:「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根據,中國刑法、第50條,剝奪政治權利包括四種: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憲法規定公民享有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等自由權利;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四.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根據有關規定,被剝奪政治的罪犯,如外出經商或因治病或探親需離開原居地均必須經縣級公安機關或執行單位批准。根據,中國刑法、第52條、第53條的規定,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有三種情況:一.所有反革命罪犯;二.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如故意殺人、強姦、放火、爆炸、投毒、搶劫、流氓及重大盜竊等,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都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三.對於判死刑及無期徒刑罪犯均應「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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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6年5月份新聞摘要

五月 30, 1996

5月15日,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通過一項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新解釋,迫使具有外國國籍的香港華裔居民,必須在97年7月1日中共「香港特區」成立後,於香港永久居留權或外國領事保護權二者之中,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中共「人大常委會」以129票贊成,一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問題的解釋」草案。該決議規定,97年7月1日之後,假如不主動申報擁有外國國籍或居英權,所有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華裔居民,都會自動被中共視為「中國公民」;他們持有的外國護照將被視為旅遊證件,在香港地區之內不擁有外國領事保護權。決議又規定,如果香港華裔居民擁有外國國籍,又想保留領事保護權,就必須要向中共的「香港特區」有關機關申報。不過,他們就要在香港再連續居留七年,才能再度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此外,中共還重申不承認具居英權的香港「英國海外國民」(BNO)護照的立場。這項由中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有關「中國國籍法」的新解釋,是與「中國國籍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決議案。中國法律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吳建璠表示,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是大原則,到具體實施時,必然會有問題出現,將來香港特區政府要制定指引去解決這些問題。中共香港區「人大常委」曾憲梓表示,雖然在投票時有一人反對,但大部分「人大常委」都認為有必要在香港就「中國國籍法」的實施,作特殊的處理。不過,中共「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譚耀宗指出,討論決議時的確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中國(共)為甚麼單單對香港人那麼優惠,袒護香港已經移民外國但目前又回香港的「回流移民」,同沒有移民外國的香港居民爭公屋、醫療等福利。中共當局稍後便會將此決議對世界各國介紹,但不會對其他實施單一國籍法原則的國家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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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6年4月份新聞摘要

四月 30, 1996

4月初,一項向亞洲12個國家和地區的外商進行的調查顯示﹐首3個最貪污的國家與地區依次為中國﹑越南和印尼﹐香港則排名第十﹐貪污情況較日本和新加坡為差。整體而言﹐亞洲地區的貪污問題較前惡化﹐香港貪污的情況也轉壞﹐台灣更尤其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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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6年3月份新聞摘要

三月 30, 1996

去年底,雲南省陸良縣芳華鎮小前所村小學的一名12歲學生姜鵬程因為遲到,被班主任敖明先打了嘴巴,還被踢下了講台。姜鵬程回家當晚,就開始嘔吐,鼻孔流血,並喊頭疼、腿疼、高燒不退,且出現驚厥、嘔吐頻繁,小腿青紫處腫脹。住進醫院後、姜鵬程左小腿處流出大量膿液,並先後兩次開刀排膿500毫升。其小腿肌肉已部分壞死。延至2月底,姜鵬程突然昏迷,經CT檢查證實,腦內有大量出血症狀。經實施開顱手術後,取出一小碗積血。三月初,孩子終告不治而死亡。打人教師敖明先在學生死後第二日,依然舉行了婚禮。而兩日後,陸良縣公安局以傷害罪將其收審。但當地村民和校方卻有不少人持相反看法。許多村民稱:「老師打學生不算錯。不打,孩子怎麼會有出息?」該校校長說:「打過的那麼多學生,別人都沒事,怎麼你家孩子就那麼特別。」該校長甚至不知道有「未成年人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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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6年2月份新聞摘要

二月 28, 1996

2月15日,台灣法務部長馬英九指出,法務部針對總統及國代選舉的反賄選宣導,分為以候選人及助選員為對象,及以一般選民為對象;具體措施包括,以候選人及助選員為對象部分,修訂「反賄選手冊」,加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相關條文,印量3萬冊,總統候選人由最高法院檢察署專函分送,國代候選人部分由各地檢署分送。以一般選民為對象的部分,包括印製海報,主題為「第一次直選總統、第一流選民水準」,內容為「五千年來第一次直選總統,你我每隻手所投出的票,都在寫下歷史新頁;有甚麼樣的選民,就有甚麼樣的候選人;沒有金錢污染、沒有暴力干預的選舉,正是你我共同的願望,也是我們展現第一流選民水準的唯一機會;最乾淨、最祥和的第一次,就從你我開始做起。法務部並公布兩部宣導短片:「土地篇」、「山水篇」,片長分別為三十餘秒。馬英九並表示,法務部同時也將與行政院新聞局合辦理各種座談會、記者會、新聞插播、LED電子牆,及電視、廣播節目中廣為宣導。同時也與乾淨選舉全國推行委員會等民間單位合作,共同宣導反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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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 1996年1月份新聞摘要

一月 30, 1996

1月12日,台灣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間諜條款」;規定人民不得為國外或大陸地區相關機構蒐集公務機密或發展組織;違反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得免除其刑,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行政院在提案說明中指出,現行法律對於為中共當局蒐集、交付「國防秘密」的犯罪行為,規定甚為完備,但對於「非國防秘密」的「公務機密」,則尚不夠完備;對於兩岸關係密切發展後所可能衍生的問題,尤為不足。尤其是對於中共及其掌控之機構、團體在台灣地區發展組織,並無規定,此種行為自應予以處罰,否則不僅將影響台灣地區的安全與安定,也不利於兩岸關係的和平穩定發展。立委在審議時,認為中共可能利用設於大陸地區以外的相關機構蒐集我國的公務機密或發展組織,外國也可能蒐集我國的機密,因此增列國外地區的文字。國安法增定第二條之一的條文為:「人民不得為國外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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