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制 – 1999年10月份新聞摘要

十月 30, 1999

4.1 10月22日,香港特區政府就上訴庭裁定,由臨時立法會制定的《國旗國徽法》及《區旗區徽法》違反《基本法》的上訴訴訟,經終審法院3日聆訊後,控辯雙方陳詞完畢,終審庭首席法官李國能宣布延後裁決,屆時將以書面發表判詞。吳恭劭在陳詞中又指責港府將是案高度政治化,認為港府以「防患未然」作為制定(惡法)的藉口,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吳氏謂,五星旗是共黨統治象徵,當日持著破旗是反對一黨專政及專制思想,卻因此而被捕受檢控。人民既可在自由市場買國旗,則國旗便是私產,個人自然有權處理及毀壞。政府既不把賣旗當作是賣國,便不應將毀旗等同毀國。他更指,港府在慶祝50周年國慶時,亦在國旗背景加上50數目字作為慶祝標誌,故質疑如港府可塗改國旗,為何他卻受禁止。吳又強調,反對是案交由人大釋法,他不認為毀旗會導致國家滅亡或破壞公共秩序。國旗法與區旗法,只會令和平毀旗者或用旗作藝術創作者入罪,不必要地限制言論表達自由。代表次被告利建潤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則陳詞謂,港府若想市民尊重國旗,應從公民教育入手,不應立法限制,將對國旗、區旗不敬的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即使《基本法》附件三將全國性法律中的國旗法引申至本港實施,亦應將法例本地化。基於「一國兩制」原則,特區有權自行決定是否需要立法限制對國旗不敬,將之當為刑事罪行,將個別訊息寫在旗上,亦並不等如是污辱國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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