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 – 1999年2月份新聞摘要

二月 28, 1999

1. 2月7日早上,中央電視台的新聞報導中,報導了所謂「國內法律界人士的談話」,借所謂法律專家的口,對香港終審法院居留權的判決進行攻擊,指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說明了以終審法院的幾個人對抗全國人大,否定了中國現行體制;又指該判決意圖製造分裂,搞主權獨立,且可能引起香港動亂。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國內法律工作者表示,中央電視台的報導表示中央在干涉香港的司法獨立。雖然報導表面上是引用個別專家意見,沒有說明是中央政府的看法,但給全中國人民的印象是,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極其錯誤,這引致國內人民對香港司法公正的懷疑,對香港司法制度產生偏見。該名法律工作者又稱,政府絕對不應借幾位法律專家的口來片面表達對判決的看法,因為即使在國內,也有非常多法律工作者支持香港終審法院的判決,認為它體現了司法獨立的精神。

2. 2月4日,香港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到立法會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解釋在虎報案中不檢控胡仙的理由,說出的一些話,其不專業與缺乏常識,令人深感震驚。梁愛詩在一口咬定「證據不足」,無法起訴胡仙之餘,竟然說另一個考慮是「如果控告一家歷史悠久而重要傳媒集團的主席,可能會導致該集團垮台,因而向海外傳達一個極壞的信息」。不論梁愛詩聲明的其他內容和「證據不足」的論調如何有理,只此一句,已完全摧毀梁愛詩為不起訴胡仙答辯的一切公信基礎。梁愛詩這句話,犯了嚴重的邏輯謬誤。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論一個公民的財富多寡,地位高低,也不論他從事甚麼樣的職業,做那一行生意,只要觸犯法例,就一定要受檢控,面臨司法制裁。司法公正的精神是甚麼?司法公正的精神可歸納為簡單的十二個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3. 2月上旬,曾經參與香港及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許崇德表示,香港若果要修改《基本法》,可參考澳門《基本法》有關居留權的條文,規定港人在內地子女在出生時,其父或母必須已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才可享有居港權。香港《基本法》第24條的頭三項規定,香港永久性居民為﹕(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三)第 (一)、(二)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許崇德說,澳門《基本法》第24條比較清楚。他說﹕「境外生的小孩,他必須在生下來的時候,其父或母就已是澳門居民。」澳門《基本法》第24條頭二項有清晰的規定,澳門永久性居民為﹕(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出生的中國公民及其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在其成為永久性居民後在澳門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許崇德認為,香港終審法院有終審權,已經判決的事情不可以再翻過來,但他認為內地部門因應終審庭判決而作的初步安排是明智及可行的,因內地出入境部門限制出境人數,可避免港人在內地所生子女蜂擁來港,對香港社會造成沉重的壓力。

4. 2月上旬,江西省高安市看守所的所長、公安執法犯法,兩名公安強姦一女服刑犯,所長則夥同他人貪污罰沒款、私放罪犯,經高安市檢察院立案偵查,該看守所所長和兩名公安分別被高安市法院判決﹕席三元犯強姦罪、貪污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李平犯強姦罪、貪污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萬建國犯私放在押人員罪、貪污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據悉,97年初,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敖某﹙女﹚在高安看守所服刑。看守所公安李平、席三元便打起了該名女犯的主意。97年4月12日,李平將敖某帶到高安某中學奸淫。97年4、5月間,席三元在高安某招待所及一酒樓兩次奸淫了敖某。97年6月至98年 3月,高安市看守所所長萬建國在無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私自決定將留所服刑犯敖某、羅某、胡某等十人提前釋放,共計304天。萬建國收受胡某及其他犯人行賄現金2,600元﹙人民幣,下同﹚。萬還將收受的香煙在看守所內部轉賣,賣得6,000餘元。被釋放的十名犯人,除向該名所長行賄外,每提前釋放一天還向看守所交款15元。看守所將這筆款項及犯人養豬收入13萬餘元全部私分。96年底,萬、李、席等人採取收款不入賬的手段,將收取的罰款、犯人的伙食費、醫藥費等私分,三人各分得4,000元。97年初,萬、李、席又採取同樣的手段,將收取的罰沒款私分,每人各分得2,500元。

5. 2月3日,《中國青年報》報導,97年12月8日夜,農安縣檢察院檢察官馬守山和剛獲保釋外出的戴浩喝完酒後,來到金都賓館,踢開三樓女服務員的宿舍,當著12名女服務員的面,強姦了其中的兩人。警察接報趕到現場時,馬、戴兩人仍睡在女服務員身上。負責調查的兩名公安宋洪林、周華山,在現場對受害人及人證進行了取證。材料剛到手,農安縣公安局政委、馬守山的父親馬毓良的電話也來了﹕馬上把材料送來,看看怎樣把事情「擺平」。不過,宋和周沒有奉命,而在第二天將材料交給了農安縣委、縣政府組成的聯合專案組。但出乎人們意料的是,馬守山沒有被捕,被刑事拘留的卻是宋洪林和周華山,罪名是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而專案組在調查時,也遭到了不明身分人的監視盯梢。凡是被調查過的人家,都接到了恐嚇電話,甚至被砸碎家裏的玻璃。一年多過去了,馬守山至今仍逍遙法外。吉林省有關部門於去年底,獲悉此事後組成聯合調查組,正對這一事件展開調查。

6. 2月,數十名中國青壯年法律與政治學者最近協力完成一項80萬字的研究報告,主張中國走憲政民主的道路,建立可行、穩定及公開的政治制度,以免政治轉型陷入大亂。消息來源指出,這項研究報告得到美國國會民主基金會資助,由旅美中國民運人士王軍濤與法學家諸葛慕群出面,組織中國青壯年學者協力完成。秘密研究的過程曾遭中共公安人員干擾。研究報告認為,中共應適時制定「二十一世紀中國憲法」。新憲法不能用來反映黨與公民的關係,也不能用來宣示黨與國家的關係,而是反映一國政治體制下政府與公民的關係。報告建議,確立憲法的最高權威,並以憲法法院保障憲法的真正實施。這些學者指出,中國應建立能制約絕對權力的政府制度體系,以國家立法權為政府體制的中心。在中央與省的關係上,先行落實現行憲法制度中的地方分權體制,實行全面地方自治,然後逐漸向聯邦制國家過渡。在公民權利自由方面,以憲法直接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並建立完整的程序救濟制度。青壯年學者完成的這項研究報告顯示,部分中國異議人士不再停留在呼喊民主人權口號的階段,他們也試圖設計新的政治制度。

7. 1月下旬,中共總書記江澤民針對修憲表示,鄧小平理論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寫入憲法具有重大意義。這次修憲總的指導思想,是根據中共十五大精神和實踐的發展,只對需要修改的並已成熟的問題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問題不作修改,只改已成熟問題。中共中央近日在中南海勤政殿召開黨外人士座談會,徵求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對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意見。江澤民在介紹修改憲法工作的有關情況時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國家生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憲法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是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是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江澤民強調,「文革」時期發生的那種公然踐踏憲法的事情已經一去不復返了。但也必須清醒地看到,在現實生活中,憲法的權威還沒有得到完全的體現,憲法的實現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地方和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相當嚴重,極少數幹部公然置憲法和法律於不顧,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執法犯法,一些地方和部門的保護主義也時有抬頭,還存在覑其他嚴重的腐敗現象和行為。這些現象和行為,損害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也給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帶來干擾。人民群眾對此十分不滿,必須認真加以解決。不過,江澤民又指出,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關鍵是要加強和改善中共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中共領導人民制定和執行憲法,自身也在憲法的範圍內活動。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也是中共主張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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