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月下旬,中共總書記江澤民針對修憲表示,鄧小平理論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寫入憲法具有重大意義。這次修憲總的指導思想,是根據中共十五大精神和實踐的發展,只對需要修改的並已成熟的問題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問題不作修改。只改已成熟問題中共中央近日在中南海勤政殿召開黨外人士座談會,徵求各民主黨派中央、全國工商聯負責人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對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意見。江澤民在介紹修改憲法工作的有關情況時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國家生活中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憲法具有最大的權威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是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是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江澤民強調,「文革」時期發生的那種公然踐踏憲法的事情已經一去不復返了。但也必須清醒地看到,在現實生活中,憲法的權威還沒有得到完全的體現,憲法的實現還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有的地方和部門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相當嚴重,極少數幹部公然置憲法和法律於不顧,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執法犯法,一些地方和部門的保護主義也時有抬頭,還存在覑其他嚴重的腐敗現象和行為。這些現象和行為,損害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也給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帶來干擾。人民群眾對此十分不滿,必須認真加以解決。不過,江澤民又指出,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關鍵是要加強和改善中共對這項工作的領導。中共領導人民制定和執行憲法,自身也在憲法的範圍內活動。憲法是人民意志的體現,也是中共主張的體現。
2. 1月30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表示,特區政府將與中央政府相關部門開會,評估中國有多少兒童擁有香港的居留權,以及所帶來的影響。陳方安生並表示,政府尊重終審法院裁定無證兒童擁有居港權的裁決。她又強調,香港警方有能力阻止任何偷渡入境的活動。香港終審法院裁定在香港主權轉移前偷渡來港的中國無證兒童擁有居港權,引起香港及中國各方的嚴重關切。終審法院就有關問題的裁決主要包括:一、臨時立法會於97年7月10日通過的有關無證兒童的法律有效,但沒有追溯力,因此,幾位提出上訴、於97年7月10日前來港的無證兒童享有居港權,不必返回中國按照正常程序及領取居留書後才能在港定居;二、港人在中國的非婚生子女,也與婚生子女一樣,同樣享有合法地位,可以在港永久居留,否則便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三、在中國出生的小孩,只要父親或母親取得香港永久居民身分,也擁有香港居留權。所謂的無證兒童,是指港人在中國娶妻後的婚生子女。港人在中國的婚生子女數以萬計,基本上都可以根據一般程序向中國當局申請移居香港的單程證,但一般要等候多年才能獲批准。在香港主權轉移前,由於當時中國謠傳香港將會宣布特赦,因此,不少港人預先安排他們的子女自中國偷渡來港,以期獲得特赦。為了遏止偷渡潮,臨立會於97年7月10日通過一項法律,規定港人在中國的婚生子女,除了按照一般程序申請單程證來港外,還要額外取得香港方面發出的居留權證明書,才能正式入境香港。自此以後,特區政府便根據有關法律將那些並非循正常途徑來港定居的無證兒童送返中國。根據媒體統計,按照終審法院的判決,以上三類別的子女人數接近50萬,而目前特區政府每天只批准150名兒童持單程證來港定居,這些兒童都是港人在中國出生的婚生子女。目前特區政府的首要工作,是如何安排其他非婚生子女來港定居,以及如何重新分配入境名額。
3. 1月29日,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一份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30日,常委會形成了憲法修正案草案,並決定將草案提請於3月5日開幕的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這是中國現行憲法82年通過以來的第三次修改。88年和93年中國先後兩次對憲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據悉,「建議」要求對現行的憲法條文進行六項重大修改。其中憲法第11條中增加﹕「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國家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這是堅持走社會主義道路的中國在憲法中首次明確保護私有經濟。憲法第28條中的提法「反革命」也將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與修改後的刑法相一致。鄧理論與馬毛並列另外,官方認為最重要的修改是把「鄧小平理論」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寫入憲法的序言,用法律的形式確立這一理論的重要地位,使鄧小平理論與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獲得同等重要的地位。「建議」提出的重要補充為﹕第6條中新增加的內容是﹕「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制度。」第8條中增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北京分析家認為,這次修憲所增的內容代表了鄧小平理論中的精髓部分,也是經改最成功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