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上旬,廣州市一台資企業億鑫鞋業有限公司對員工進行體罰並擅自訂定工作規定,違反大陸「勞動法」。廣州市勞動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後,會同廣州市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有關人員,日前對該企業進行現場監督檢查,針對虐待、體罰情形則移交由公安機關處理。監督檢查人員來到億鑫公司時,便在廠區的花壇上發現員工王禾均被罰站在上面曬太陽。烤得滿臉通紅、汗如雨下的王禾均對檢查人員說,「上班打了瞌睡,就被主管叫到外面罰站半小時」。監督檢查人員責令廠方管理人員將這位工人送回車間,並指出,體罰工人嚴重違反「勞動法」,絕不允許這種行為。監督檢查人員經調查發現,億鑫公司還存在不少違反「勞動法」的問題。監督檢查人員責令億鑫公司通知車間管理人員,一切體罰應停止,要絕對禁止體罰現象。對反映的毆打、虐待員工及體罰的事件,將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9月中旬,河南省一間工廠制定的廠規竟然是禁止女工生育,違規就要被開除出廠。一名女工憤而訴諸法律,與廠方對簿公堂,結果,法院判決廠方的廠規無效,廠方須對被解雇的女工作出6,600元的賠償。今年26歲的女工郭書敏於93年進入河南省方城縣永星製鞋廠,當時廠規規定﹕從簽訂合同之日起,五年內不准生小孩,否則一律開除。急於上班的女工們不敢表示異議。95年6月,已懷孕的郭書敏將情況告訴了主管廠長,當時主管廠長並未表示異議。同年10月,當郭書敏將請產假的假條交給主管廠長時,主管廠長以她違背了入廠時的廠規為由,宣布將郭書敏開除,郭書敏在多次找主管廠長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遂將一紙要求撤銷廠方開除其廠籍決定,並賠償在開除廠籍期間經濟損失的訴狀,遞至方城縣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方城縣永星製鞋廠不許女工從簽合同之時起五年內生小孩的規定,嚴重違反了《勞動法》關於嚴禁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之規定,屬無效規定,且在原告懷孕期間解除雇用合同,與《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相違背,屬侵害原告合法權益的行為。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應予支持。於是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