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 1997年9月份新聞摘要

九月 30, 1997

9月26日,除了英國報業發表自律指引外,香港的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麥敬時在臨立會資訊事務委員會上承認,現時香港尚未有法例嚴管如偷拍一類可能侵犯私隱的採訪方式,該署希望法律改革委員會於年底發表的報告,就此問題作出建議,在公眾利益及個人私隱間取得平衡。據私隱專員公署的文件解釋,倘資料收集者(如傳媒)以偷拍的方式取得事主的個人資料,雖然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不可「不公平」地收集個人資料的原則,不過鑑於有關原則並非以嚴謹的法律字眼寫成,故專員公署認為以此直接控告違例者並不適當,除非有關資料使用者(如傳媒)持續觸犯有關原則,而專員經調查後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著對方改正後,對方仍繼續犯錯,專員方可按例作出檢控。專員公署認為,為免市民繼續被侵擾私隱和個人資料被收集,有關方面應制定較詳盡的法例,在適當情況下採取直接制裁。而法律改革委員會現正研究這個問題,並將於年底發表報告。會上多名發言的臨立會議員均關注在何情況下才算是被侵犯私隱。麥敬時回應說,以長鏡、匿藏鏡頭等方式偷拍事主,均有可能觸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可「不公平」蒐集個人資料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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