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 1997年2月份新聞摘要

二月 28, 1997

2月19日,中國《刑法》修訂草案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次提請審議的刑法修訂草案﹐將中國現行刑法由192條大幅增至446條﹐而且取消「類推」定罪的規定﹐並增加了「軍人違反職責罪」和「危害國防利益罪」兩章。據透露﹐新的《刑法》將目前人們關注的反貪污賄賂內容﹐劃入刑法第一章﹔而懲治軍人違反職責犯罪條例則被列為「刑法分則」的一章。「反革命罪」改入其他罪對於長久以來倍受注目的「反革命罪」的修改﹐是今次《刑法》修改草案的重要部分。據悉﹐草案建議把「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對「反革命罪」原來的規定﹐可以適用普通刑事犯罪的﹐都盡量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但「過去被判『反革命罪』的仍然繼續有效」。負責起草修訂草案的全國人大副委員長王漢斌表示﹐草案修改稿一是增加了「軍人違反職責罪」和「危害國防利益罪」二章﹔二是對「正當防衛行為」限定過寬的傾向進行糾正﹐以防止公民和警察濫用這項權利﹔三是增加規定﹐將「資助境內組織進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行為」﹐也規定了刑事責任。草案還對有關「洗錢罪」﹑「竊取國家機密罪」﹑「走私罪」等條款的內容作了修改。修改草案對「流氓罪」﹑「瀆職罪」皆有詳細解釋。此外﹐根據新形勢的需要﹐還將現行《刑法》規定瀆職犯罪除「賄賂罪」外的七條增加到三十二條。對「流氓罪」分解為四條具體規定﹐一﹐侮辱﹑猥褻婦女的犯罪﹔二﹐聚眾淫亂的犯罪﹔三﹐聚眾鬥毆的犯罪﹔四﹐尋釁的滋事犯罪。據了解﹐草案首次對「黑社會犯罪」和「計算機(電腦)犯罪」作出界定。規定稱﹐只要組織﹑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有違法活動的﹐不管是否有其他具體犯罪行為﹐都屬犯罪。首次界定「黑社會犯罪」此外﹐對「洗錢罪」的規定更為具體﹕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均犯有「洗錢罪」。據悉﹐草案在經過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審議後﹐將於3月1日召開的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審議。

2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議﹐接納籌委會關於香港法律的處理建議。換言之﹐備受關注的公安條例及社團條例的最新修訂部分﹐會在7月1日後正式被刪除。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上﹐出席會議的常委以絕對多數票通過了這一內含六條正文和三個附件的決定。根據決定﹐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基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今年7月1日起繼續施行。決定在兩個附件中分別列舉了《英國原有法律應用條例》等14件香港原有法律中與基本法相牴觸的條例和附屬立法﹐以及若干與基本法牴觸的條例和附屬立法中的部分條款。這些法律及條款在7月1日起將不再適用。被廢除的14條法例中﹐大部分是英國在港的殖民地管治法例﹐及三條港督政改方案的立法局選舉法例。被刪除部分條文的十條法例中﹐主要有人權法及個人私隱條例中的凌駕性地位的條文﹐及社團條例和公安條例最新的重大修改部分。決議又提到沒有被廢除的新界土地﹙豁免﹚條例﹐指所有保留的原有法例﹐在適用時﹐應作出必要的變更﹐以符合基本法及香港回歸。決定說﹐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如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牴觸者﹐可依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決定在另一附件中還為採用為香港特區行政區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中的名稱或詞句在解釋和適用時規定了替換原則。例如﹐任何冠以「皇家」的政府機構或半官方機構的名稱應刪去「皇家」字樣﹐並解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相應的機構﹔而司法機構和原有官銜亦解釋為特區編制下的相應機構和官員﹐而「中國」應解釋為包括台港澳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廢法風波中最受爭議的﹐是有關公安及社團條例中有關遊行集會及結社方面的條文﹐因為數年前為免牴觸人權法而被修訂﹐現在因而整項條文被廢除。這方面遺下的法律真空正待臨時立法會設法彌補﹐到時制訂條文是「還原惡法」還是另設新猷﹐尚未確定。

現行中國《刑法》分則只有103條﹐明文規定需要追究的刑事犯罪行為不夠完全。有些犯罪行為雖然必須追究﹐但法律又沒有明文規定﹐於是不得不規定可以採用「類推」方法﹐規定對「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的犯罪﹐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比照《刑法》分則最相類似的條文定罪判刑。今次修訂﹐刑法分則條文增加到281條﹐對各種犯罪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同時取消「類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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