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 1996年5月份新聞摘要

五月 30, 1996

5月15日,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決議通過一項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新解釋,迫使具有外國國籍的香港華裔居民,必須在97年7月1日中共「香港特區」成立後,於香港永久居留權或外國領事保護權二者之中,只能選擇其中一項。中共「人大常委會」以129票贊成,一票反對的投票結果,通過「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問題的解釋」草案。該決議規定,97年7月1日之後,假如不主動申報擁有外國國籍或居英權,所有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華裔居民,都會自動被中共視為「中國公民」;他們持有的外國護照將被視為旅遊證件,在香港地區之內不擁有外國領事保護權。決議又規定,如果香港華裔居民擁有外國國籍,又想保留領事保護權,就必須要向中共的「香港特區」有關機關申報。不過,他們就要在香港再連續居留七年,才能再度擁有香港永久居留權。此外,中共還重申不承認具居英權的香港「英國海外國民」(BNO)護照的立場。這項由中共「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有關「中國國籍法」的新解釋,是與「中國國籍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決議案。中國法律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吳建璠表示,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是大原則,到具體實施時,必然會有問題出現,將來香港特區政府要制定指引去解決這些問題。中共香港區「人大常委」曾憲梓表示,雖然在投票時有一人反對,但大部分「人大常委」都認為有必要在香港就「中國國籍法」的實施,作特殊的處理。不過,中共「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委員譚耀宗指出,討論決議時的確有人提出反對意見,認為中國(共)為甚麼單單對香港人那麼優惠,袒護香港已經移民外國但目前又回香港的「回流移民」,同沒有移民外國的香港居民爭公屋、醫療等福利。中共當局稍後便會將此決議對世界各國介紹,但不會對其他實施單一國籍法原則的國家磋商。

5月15、16日,特區籌委會屬下法律小組在北京開會,討論及通過由預委會提出對香港現行法例中與基本法互相牴觸條文的處理方案,其中包括極具爭議性的《人權法》修改問題及還原六條按《人權法》修訂的法例。籌委會法律小組成員譚耀宗不肯評論該工作小組的議程,只強調《人權法》的爭論分為兩方面:《人權法》的凌駕地位;還原按《人權法》修訂的六條法例。譚耀宗個人認為,由於港府賦予《人權法》在憲制上的凌駕性地位,明顯牴觸基本法作為特區最高憲法文件的地位,故他相信法律小組必定同意廢除給予《人權法》凌駕性地位的條文,他相信此舉不會引起公眾太大爭議。反而港府按《人權法》修改六條法例﹙包括社團條例、公安條例、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電視條例、電訊條例和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譚耀宗認為法律小組會詳細討論,因為還原這些法例原本面目,確曾引發公眾表達不少意見。民主黨主席李柱銘則批評籌委會法律小組,如果真的按預委會建議廢除《人權法》凌駕性條文及還原六條「惡法」,就充分顯示籌委會是橡皮圖章,並且踐踏人權。李柱銘表示,上屆立法局通過按人權法修訂六條法例中涉及違反人權的條文,顯示由民選產生立法局重視保障人權,但若將來的臨時立法會通過還原六條「惡法」,就表明由中方委任的臨時立法會,是不重視保障人權。特區預委會修改《人權法》及還原六條法例的建議,於去年10月提出後,引起港府及輿論的大肆抨擊,有的批評更指該建議不僅導致社會倒退,而且有違《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中方為平息港人對該建議的不滿,曾派法律小組的三位學者破天荒來港解畫,但效果不盡人意。若預委會的建議獲籌委會法律小組通過,將作為法律小組的建議提交於本月下旬的籌委會大會表決,屆時將成為正式的決定。

5月16日,中國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該法共8章53條,將自9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律師暫行條例」同時廢止。該法規定,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另外,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第35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託人收取費用,收受委託人的財物;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加強了對違法、違紀律師的查處工作。95年,全國共查處律師違法違紀案件十餘件,取消了26名嚴重違紀律師的律師資格。中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曹慶澤說,中央、國家機關各紀檢組、監察局,年內至少要查辦一、兩件在本系統有影響的大案要案。他要求堅決克服部門保護主義,對那些瞞案不報、壓案不報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處理。另方面,國務院發出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對《行政處罰法》的施行要予以重視。通知指出,該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

5月22日,中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統計法的決定》,對84年實施的《統計法》進行修改。國家統計局舉行新聞發布會,副局長邵宗明指出,該決定的頒布實施,規範了統計活動,完善了法律責任,有利於保障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據介紹,針對「以數謀私」「以權擾數」現象,《修改決定》規定了抑制官員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措施;加大了統計執法的力度。此外還增加了「禁止利用統計調查竊取國家秘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規定。國家統計局局長張塞承認,來自基層的微觀數據虛報、瞞報現象經常發生,但他又稱,宏觀數據可以採取科學方法對微觀數據進行「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由表及裏、由此及彼」的加工處理,以達到數據的準確性。張塞強調,保證宏觀統計數據的準確,一靠科技,二靠法制。

5月下旬,據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一位人士透露,中國擬從刑法中取消「反革命罪」,而代之以「危害國家安全罪」;與此同時,中國刑法也將進行較大修改。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正會同法律專家共同起草修改方案,預計明年或98年提交全國人大會議討論。「反革命罪」為中國的第一重罪,列為中國刑法八章罪則的首章。89年「六四」的許多重要人物,如王丹、王軍濤、陳子明、劉剛、郭海峰等皆被指觸犯「反革命罪」條文而繫獄;剛剛服完七年刑期而出獄的中共高級官員、黨總書記趙紫陽的秘書鮑彤被指犯罪狀之一,亦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反革命罪」共15條,其中有十條可被判處極刑。「反革命宣傳煽動罪」不在極刑之列,條文規定,對進行反革命宣傳煽動的首要分子,判處五年以上刑期。據透露,「反革命罪」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罪」後,「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的條文將不復存在,但相關的罪則則可能保留下來,列入危害國家安全罪的有關條文中。「反革命罪」的15條條文,將根據情況或刪或縮、或挪至他章。例如「劫機罪」,屬於「反革命罪」的第11條,其量刑度由三年到死刑;「聚眾劫獄或組織越獄」罪,屬於「反革命罪」的第七條,其量刑度由十年到死刑。上述二罪將不列入取代「反革命罪」的「危害國家安全罪」罪則中,而列入一般犯罪﹙例如「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據介紹,之所以要取消「反革命罪」罪則,是為了與國際接軌。「反革命」是一個政治概念,不是科學的法律概念,且國際刑法界無「反革命罪」一說。而取消「反革命罪」的動議起於「六四」前。88年即開始著手修改,89年「六四」之後停了一段時間。除取消「反革命罪」外,中國刑法還將進行其他章節的重大改動。例如「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一章擬進行大的變動。變動原因一是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推進,許多法律條文需要健全或修訂。二是當前中國經濟犯罪日益廣泛,相關的法律條文需要充實或重新釐定。三是有些內容,例如違反金融、外匯、金銀、工商管理等法規的條文與相關的單行法規重複。譬如刑法第117條規定:「違反金融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單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在之後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中亦有相應規定,因此對重複的部分需歸併。據稱,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的五、六名官員,以及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的法律專家正在加緊起草刑法修改草案該項工作於今春全國人大、全國政協兩會後全面鋪開。初步擬訂明春3月或後年3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後盡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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