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自由-71期

10. 11.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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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限制」罩傳媒 回到中世紀英國?-王友金(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制研究計劃研究員)

  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指出:出版自由的要旨,是不對任何出版物事先限制;因為事先限制易遭濫用,且會不適當地把政府權力擴展到個人領域。可惜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卻正是英國中世紀所實施的對媒體「事先限制」的翻版。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項題為《突發事件應對法》,其中第五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

「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限制和懲罰,不僅適用於中國媒體,也適用於境外媒體。」

封殺消息 不再需理據

這條規定應是指突發事件,例如地震、颱風、火災、洪水,以及暴動、瘟疫等發生後,新聞媒體不能第一時間報道搶先採訪到的新聞消息,而必須等待政府應急處置公布後,才能報道。否則,就要被處置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境外新聞媒體,包括香港媒體都不能倖免。

這項規定,實際上是英國中世紀所實施的對媒體「事先限制」的翻版。

所謂事先限制,指的是任何言論、報紙和書籍,未經政府事先批准和核發執照,不得發表和出版發行。這一制度使當時的封建政府大筆一揮,就可以封死表達自由,無需在法庭上證明政府行為具適當根據。

刊後方究責 舉世通例

美國掙脫英國的殖民統治獨立,在確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則時,已統統把「事先限制」的媒體制度推落海,建立了今日美國新聞自由重要原則??排除新聞必須事先審檢之後才發表的限制。這成為英國以及一切實施民主法治國家的日後的典範。

正如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所指: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即意味免遭事先限制。他又強調,出版自由確實是自由國家的本質,但要旨是,不對任何出版物事先限制,而不是對出版後產生的刑事問題豁免審查。

禁止事先限制的主要理由

總括來說有五:
(一)先限制封死言路;
(二)比刑事控罪容易實施,因此有濫用之虞;
(三)缺乏對刑事控罪的程序性保障,如獨立審判等;
(四)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
(五)不適當地把政府權力擴展到個人領域。

香港的報紙等媒體,雖然須在成立時先註冊登記,但完全是為了稅務以及商業上的需要。香港政府對各媒體新聞消息的刊登、言論自由的發表,從來沒有「事先限制」,或事先審核的規定。只有在發表後,涉及虛假新聞,或是惡意誹謗等刑事犯罪,才受到審判。這已是幾乎全部實施民主法治國家和地區的既定政策、具體措施。

禁「擅」發佈 與法治相悖

而在中國大陸,新聞自由限制至今仍然受到嚴密控制,尤其某些涉及黨政等政治敏感新聞,包括言論主張在內,必須經由官方的新華社統一發佈,各媒體始可刊登。

現在,內地又要限制報道牽動全國人民生命財產和安危的突發事故的消息和處置措施,除非先經有關政府部門審查獲准報道,否則構成「擅自發布」的罪名處罰,處罰巨額罰款??這是明顯剝奪人民知情權、箝制新聞自由的專制措施,是與當前改革開放、中國正在大談民主法治憲政的國情不相符的,應該廢除立法。更不要說,這違反《基本法》的新聞自由規定,使香港記者在大陸採訪隨時誤中地雷,跌入陷阱。

(文章轉載自香港記者協會《記者之聲》二零零六年第二期)

中國是囚禁新聞工作者最多的國家

在無國界記者的年報中指出:中國在一百六十八個國家和地區的新聞自由排名指數是第一百六十三。直至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少有三十二名記者因採訪敏感議題而被捕;至少有六十二人因在互聯網發表異見言論而在被囚獄中。每天編輯都會收到由宣傳部發出的審查清單。清單甚至包括:農民示威、失業及西藏人民等字眼。

根據保護記者委員會(CPJ)的年度調查發現,中國、古巴、厄立特里亞、衣索比亞是二零零五年監禁記者最多的國家,佔全世界被監禁總數一百二十五的三分之二,其中包括編輯、作者和攝影記者。

連續七年來,中國是監禁新聞工作者最多的國家。「反政府」,包括顛覆、泄露國家機密、損害國家利益等行?,是把新聞工作者投入監獄最?常用的指控。受此指控而繫獄的新聞工作者達七十八名,大多數是遭到中國和古巴政府的指控。以下是部分被囚的新聞及網絡異見者簡介。

王友金(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制研究計劃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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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被囚禁的新聞及網絡異見人士

姓名-被捕日期
罪名
判刑資料

楊茂東- 2006年9月 14日
非法出版並銷售書籍
自由撰稿人,以筆名郭飛雄(熊)著名。2006年9月 14日,他在廣州家中被捕和抄家,被取走3台電腦和一些個人資料。

李建平-2005年5月27日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自由撰稿人。2005年10月25日,山東省淄博市法院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將他判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程翔-2005年4月22日
間諜
香港資深記者、新加坡《海峽時報》駐中國首席特派員。2006年8月31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程翔間諜罪成判囚5年,充公財產人民幣30萬元,追繳港幣罰款30萬元。9月8日,程翔委託律師向法院遞交上訴狀。11月24日,北京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林-2005年1月29日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政治評論作家,定期?海外新聞網站撰稿。2005年7月28日,法院裁決張林有罪,判5年監禁。張提出的上訴請求兩次被駁回。

鄭貽春-2004年12月3日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自由撰稿人,曾?教授。2005年9月22日,鄭貽春在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被判7年徒刑,剝奪政治權利3年。

師濤 – 2004年11月24日
泄露國家機密
原湖南省長沙《當代商報》編輯部主任,自由撰稿人。2005年4月27日,長沙中級人民法院判師濤10年監禁。6月2日法院駁回請求,不予聽證。

趙岩 – 2004年9月17日
詐欺
美國《紐約時報》北京辦事處新聞助理,原任北京《中國改革》雜誌記者。2006年8月25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趙岩3年徒刑。

喻華峰、李民英- 2004年1月14日
貪污、受賄
2004年3月,廣州市東山區法院以貪污罪判處《南方都市報》副主編兼總經理喻華峰12年監禁,以受賄罪判相關案件中的《南方都市報》前編輯李民英11年監禁。同年6月7日的上訴審訊,喻華峰減刑至8年,李民刑減刑至6年。

孔佑平 -2003年12月13日
顛覆國家政權
雜文作家、詩人、自由撰稿人。孔佑平在網上撰寫雜文支援民主改革。2004年9月16日,瀋陽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孔佑平15年監禁。

黃金秋- 2003年9月13日
顛覆國家政權
《博訊新聞》專欄作者。2004年9月27日,常州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判他12年監禁,剝奪政治權利4年。同年12月9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張偉、左上文- 2002年7月19日
非法出版
2002年12月25日,重慶市渝中區法院將張偉判刑6年,罰款10萬元人民幣;左上文判刑5年,罰款5萬元人民幣。

陶海東-2002年7月9日
煽動顛覆國家
新疆中國民主黨成員、互聯網撰稿人。2003年2月16日被判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2003年底上訴被駁回。

徐偉、靳海科、楊子立、張宏海 – 2001年3月13日
顛覆國家政權
2003年5月29日,北京中級人民法院以顛覆罪判決徐偉和靳海科10年有期徒刑,楊子立和張宏海以相似罪名被判8年有期徒刑。11月,北京最高人民法院駁回四人律師遞交的上訴請求。

徐澤榮- 2000年6月24日
泄漏國家機密
香港永久居民,被捕前?廣州市中山大學東南亞研究所兼職副研究員。徐在廣州被捕,在2002年1月審判前,被單獨囚禁19個月。以「泄漏國家機密」罪被判10年徒刑,又因經濟犯罪加判3年監禁。

毛慶祥-1999年6月
吳義龍- 1999年4月
顛覆國家政權
1999年11月9日,吳義龍被判11年監禁,剝奪政治權利3年;毛慶祥被判8年監禁;剝奪政治權利3年。

岳天祥- 1999年1月11日
顛覆國家政權
《中國工人觀察》出版人之一。1999年7月5日,甘肅省天水中級人民法院指控岳天祥「顛覆國家政權」,將他判刑10年。

高勤榮- 1998年12月4日
賄賂、貪污與介紹賣淫等
山西青少年報刊記者。1999年5月4日,被運城法院判處徒刑12年,收押在山西省祁縣一所監獄。

華棣- 1998年1月5日
泄漏國家機密
自由撰稿人,美國永久居民,回中國探親被捕並被控泄漏國家機密。1999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華棣秘密審判,判監15年。2000年3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中院判決發回重審。北京國家安全局在同年4月仍然拒絕給予保外就醫的要求 。2000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後,改判監禁10年。

范穎尚
參與投機牟利
1994年,范穎尚印刷了6萬多份《熱門話題》雜誌。1996年2月7日,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將他判刑15年。

陳人傑、林佑平、陳碧齡- 1983年7月
宣傳與煽動,以鼓動推翻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
1982年9月,陳人傑、林佑平與陳碧齡撰寫發表了名?《自由報》的傳單,在福建省福州市發行約300份。三人於1983年7月被捕,被指控與台灣間諜機構聯繫及出版反革命傳單。1983年8月,陳人傑被判終身監禁,林佑平被判死刑緩期執行,陳碧齡被判死刑隨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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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李文和行,程翔不行?-麥燕庭( 資深新聞工作者)

寫在正文之前……

hka7105.jpg儘管香港和世界各地有關組織批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新加坡《海峽時報》中國首席特派記者程翔間諜罪名成立證據薄弱、程序不符、政治干預味道濃厚,但市高級人民法院於十一月二十四日閉門閱讀文件後,決定維持一審原判結果,推翻程翔的上訴。表面上,這判刑是針對程翔,但實際上,是判處內地司法制度不公正、不透明罪名成立,並使內地司法制度在朝向法治道路上倒退何止五年!

更可笑的是,內地法院判刑後,針對性地回應各界指控,指程翔一案的審理符合程序,而程翔的權利亦得到保障云云。可是當局只是「空口講白話」,並未列舉例證支持其說法,這無疑是睜眼說瞎話,企圖掩耳盜鈴。謊言說一百次會變成真話,但對有機會獲取較多資訊的港人來說,至少在這件事上不會受到蒙騙。現在就讓大家來看看事實。

八月天氣熱,人心更熱。
兩個涉及國家機密的案子先後在八月宣判:美國《紐約時報》北京辦事處助理研究員趙岩洩露國家機密的指控不成立,但詐騙罪名成立,判監三年;新加坡《海峽時報》中國首席特派員程翔間諜罪名成立,判監五年。

兩人境遇不一,但反映內地法治不健全則一。

趙岩案:待遇大不同 不合理如一

先說趙岩,法院判決書指趙岩在零四年七月底,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四中全會召開前,將涉及中央軍委領導人職位更替的消息撰寫成文,並將文章交《紐約時報》寫成報道,在九月七日刊登。判決書又指,有關的職位更替消息屬於絕密級國家秘密。

與當日報道對照,大家都知道,有關消息是指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將於快召開的四中全會上交權,不再擔任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

老實說,新聞工作者拿到這條消息,怎會在事隔兩個月才用?即使要核實,也用不了一個多月吧!這不得不叫人懷疑當中的真偽,又或另有更不成的指控、更不能宣之於口的動機?

再說,領導人更替的消息是否可以算是絕密消息?但這並非你我可以討論的,而是有關官員說了算。要想在判決書中管窺內地是按甚麼原則訂定這是絕密消息?那也是癡心妄想,因為判決書連趙岩洩露國家絕密的控罪「不能認定」的裁決也隻字不提,遑論有關控罪為何不成立。

一條如此嚴重的控罪,就像人間蒸發般了無蹤影,連被告因此被無辜扣留也因而一筆勾銷,那是何等的不公平!

這種難以令人接受的處理方法和指控證據不足的結果,強化了國安機關當初是無理拘捕的質疑,亦令人傾向接納趙岩的「台前」控罪不成立與他所屬的報社背景強大有關。

這種法律面前並非人人平等的現象,再次令人對內地法治投下不信任一票。但更可笑的是,當局在以洩露國家機密罪拘捕趙岩一段時間後,對他加控詐騙罪,指他收取一名勞改人士二萬元,作為洗脫罪名的活動費,但其後沒辦事。

判決書列出控方一連串的「人證」,但卻迴避了有關罪行並非國家安全局偵查範圍的反駁。此外,辯護律師提出人證,但遭法庭拒絕的事實卻隻字不提,這樣得出來的單方面證據是否可以接納?在一個連走過場也懶得做的「審訊」,希冀大家接受,也未免太侮辱大家的智慧了。至此,大家可以理解它為何不願意公開審訊了。

程翔案:案情前後不一 黑箱作業如舊

至於程翔,疑點和不按規矩的地方更多。

首先,按法例規定,所有宣判均須公開,包括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但大夥兒還是要從官方新華社報道這種最不文明的方法去了解程翔判刑的一鱗半爪,至於其後網上流傳的判決書全文,至今仍未知其真偽,雖然看來是真的居多。

單看新華社報道,普通人也可看出有關指控的「兒戲」(見附表)。根據判刑後的報道,程翔案涉及的情報組織不再包括台灣的國家安全局、被指提供情報的年期由五年大大縮短至不足一年、國家秘密的級別由絕密降為秘密、涉及的款額大幅減少九成至三十萬元。

網上判決書亦頗見混亂,程翔提供的秘密一時是秘密,一時是絕密;有關基金會的地位亦前後不同。

但更重要的是,新華社報道和網上判決書均沒有談及程翔提供的是甚麼情報,以及這些情報對國家造成甚麼影響。

程翔案疑點重重 判決自相矛盾

根據中國《刑法》第一百一十條及該條第一款的規定,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而又危害國家安全的,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新華社報道並沒有指出程翔案對國家造成危害,若此,程翔被指犯上間諜罪便「於法不合」了。即使在網上判決書中,法院的邏輯也簡單不過:你程翔當間諜,便對國家造成危害。至於造成了甚麼危害?是輕是重?一句也沒有交代。記憶中,十二年前的《明報》記者席揚被指刺探國家黃金交易資料,判決也曾交代有關行為令「國家經濟遭受了重大損失,判刑十二年」。究竟是國家的法治退步了?抑或是裁定間諜罪可以比洩密罪更加毋須證據?更加「莫須有」?

除了缺乏證據外,網上判決書提供的理據也是疑點重重。首先,判決書指程翔向兩名中國學者約稿,在交給新加坡《海峽時報》的同時,又交給台灣的歐亞基金會。這在我看來,只是正常不過的約稿,為何變成間諜?此外,若按判決書所指,交給基金會的文章曾經程翔翻譯、刪減、增擴,這根本不算是情報,因為情報應該是文件或消息的原來模樣。再者,判決書指程翔收到兩名學者稿件後,都會要求對方簽收。我實在很難想像情報人員會為自己的間諜行動留下把柄,程翔這樣做,已明顯反映約稿的實質。

筆者知道,內地人士對程翔約稿之說最不能接納的地方是:那有稿費是這麼高的?而且還好像中介人般約其他人寫稿。可是,這想法只反映了內地和其他地區生活水平的差異。據筆者理解,新加坡稿費水平比香港高,而在香港,大多數專欄作家稿費不高,但也有個別人士每年可獲六、七位數字的預付稿費,而有關作者只須每星期供稿一篇;香港大學經濟學者張五常便曾經承認,他的稿費是每個字五塊錢。而個別在港替外國報章寫文章的自由撰稿人對這個數目還嗤之以鼻哩!故此,以喜歡刊登大塊文章的台灣習慣來說,二萬元一篇文章並非天方夜譚。至於約稿則更是行內常見的,只要大家看看散見於報章雜誌的學者文章便可以想見了。

至於判決指程翔自首就更加惹人疑竇了。根據中國《刑法》第六十二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而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員尚未發覺的犯罪事實,以及自首者自動接受裁判為必要。以此推論,若法院指程翔交電腦協助調查是自首,即當局當初把他監視居住時的理由並非涉嫌間諜罪,而是一些不能擺上台前的理由或藉口。再者,程翔聞判後即時要求上訴,已表明他根本不是自動接受裁判,又豈可當作自首?即使用網上判決書所指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刑法》第六十七條,程翔也不符合自首的規定。條例訂明,「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而自動投案是指疑犯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疑犯未被受刑訊問,主動、直接向公安、檢察或法院投案,但以公開事實看來,程翔是在去年四月被國安監視居住後才要求香港方面拿電腦到內地的,這怎可算是自動投案?凡此種種,均讓人質疑法院的「自首減刑論」只是為當局找下台階之舉。

至於判決書中引述程翔指,自己頂多涉及洩露國家秘密,筆者不知道程翔是在甚麼情況下說了甚麼話,讓當局有這樣的結論,但以法論法,已有證據亦難以證明程翔曾洩密。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正如前文所述,洩密必須指出有關國家秘密是甚麼,即使含糊如席揚案,也須交代他的文章影響了國家經濟,但在程翔案中,究竟程翔給歐亞基金會提供了甚麼材料?是否真的屬於「國家秘密」?有關資料是否已經公開?所有一切,報道和網上判決書均未有說明。若此,便不能入之以罪了,否則便是中國法治的倒退。

為何美國能,中國不能?

中國老是說要以法治國,但從席揚案到程翔案,筆者並沒有看到當局在法治道路上有所寸進。即或它在其他案件上已有改善,但涉及政治因素便又回到未變時。試想,美國法院可以在裁定華裔美籍科學家李文和間諜罪名不成立後坦言是受了政府誤導,事件令美國蒙羞;而美國政府和五大傳媒機構在李文和提出訴訟後,亦合共賠償一百六十四萬五千美元,若內地當初真的是錯捕錯判,為何不能讓世人見證中國也可以司法獨立?我們不是要超英趕美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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