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指出:出版自由的要旨,是不對任何出版物事先限制;因為事先限制易遭濫用,且會不適當地把政府權力擴展到個人領域。可惜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突發事件應對法》,卻正是英國中世紀所實施的對媒體「事先限制」的翻版。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一項題為《突發事件應對法》,其中第五十七條是這樣規定的:
「新聞媒體違反規定擅自發佈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或者報道虛假情況,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限制和懲罰,不僅適用於中國媒體,也適用於境外媒體。」
封殺消息 不再需理據
這條規定應是指突發事件,例如地震、颱風、火災、洪水,以及暴動、瘟疫等發生後,新聞媒體不能第一時間報道搶先採訪到的新聞消息,而必須等待政府應急處置公布後,才能報道。否則,就要被處置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境外新聞媒體,包括香港媒體都不能倖免。
這項規定,實際上是英國中世紀所實施的對媒體「事先限制」的翻版。
所謂事先限制,指的是任何言論、報紙和書籍,未經政府事先批准和核發執照,不得發表和出版發行。這一制度使當時的封建政府大筆一揮,就可以封死表達自由,無需在法庭上證明政府行為具適當根據。
刊後方究責 舉世通例
美國掙脫英國的殖民統治獨立,在確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則時,已統統把「事先限制」的媒體制度推落海,建立了今日美國新聞自由重要原則??排除新聞必須事先審檢之後才發表的限制。這成為英國以及一切實施民主法治國家的日後的典範。
正如英國法學家布萊克斯通所指: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即意味免遭事先限制。他又強調,出版自由確實是自由國家的本質,但要旨是,不對任何出版物事先限制,而不是對出版後產生的刑事問題豁免審查。
禁止事先限制的主要理由
總括來說有五:
(一)先限制封死言路;
(二)比刑事控罪容易實施,因此有濫用之虞;
(三)缺乏對刑事控罪的程序性保障,如獨立審判等;
(四)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權;
(五)不適當地把政府權力擴展到個人領域。
香港的報紙等媒體,雖然須在成立時先註冊登記,但完全是為了稅務以及商業上的需要。香港政府對各媒體新聞消息的刊登、言論自由的發表,從來沒有「事先限制」,或事先審核的規定。只有在發表後,涉及虛假新聞,或是惡意誹謗等刑事犯罪,才受到審判。這已是幾乎全部實施民主法治國家和地區的既定政策、具體措施。
禁「擅」發佈 與法治相悖
而在中國大陸,新聞自由限制至今仍然受到嚴密控制,尤其某些涉及黨政等政治敏感新聞,包括言論主張在內,必須經由官方的新華社統一發佈,各媒體始可刊登。
現在,內地又要限制報道牽動全國人民生命財產和安危的突發事故的消息和處置措施,除非先經有關政府部門審查獲准報道,否則構成「擅自發布」的罪名處罰,處罰巨額罰款??這是明顯剝奪人民知情權、箝制新聞自由的專制措施,是與當前改革開放、中國正在大談民主法治憲政的國情不相符的,應該廢除立法。更不要說,這違反《基本法》的新聞自由規定,使香港記者在大陸採訪隨時誤中地雷,跌入陷阱。
(文章轉載自香港記者協會《記者之聲》二零零六年第二期)
中國是囚禁新聞工作者最多的國家
在無國界記者的年報中指出:中國在一百六十八個國家和地區的新聞自由排名指數是第一百六十三。直至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至少有三十二名記者因採訪敏感議題而被捕;至少有六十二人因在互聯網發表異見言論而在被囚獄中。每天編輯都會收到由宣傳部發出的審查清單。清單甚至包括:農民示威、失業及西藏人民等字眼。
根據保護記者委員會(CPJ)的年度調查發現,中國、古巴、厄立特里亞、衣索比亞是二零零五年監禁記者最多的國家,佔全世界被監禁總數一百二十五的三分之二,其中包括編輯、作者和攝影記者。
連續七年來,中國是監禁新聞工作者最多的國家。「反政府」,包括顛覆、泄露國家機密、損害國家利益等行?,是把新聞工作者投入監獄最?常用的指控。受此指控而繫獄的新聞工作者達七十八名,大多數是遭到中國和古巴政府的指控。以下是部分被囚的新聞及網絡異見者簡介。
王友金(香港中文大學亞太研究所中國法制研究計劃研究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