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區政府篩選過各界人士和團體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意見後,推出了《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俗稱「藍紙草案」),完全無意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漠視去年十二月的六萬人上街遊行,堅拒推出白紙草案諮詢公眾。特區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一意孤行,其他意見均拒諸門外,如此的諮詢方式變相造就奉承文化,順應政府心意的人才會順景,甚麼民意也可視而不見。如果我們的下一代在這種奉承文化之中成長,難道他們還會憑良心做事?還會把是非之心發揚出來嗎? …全文…

香港特區政府篩選過各界人士和團體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意見後,推出了《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俗稱「藍紙草案」),完全無意聽取各界人士的意見,漠視去年十二月的六萬人上街遊行,堅拒推出白紙草案諮詢公眾。特區政府一而再,再而三的一意孤行,其他意見均拒諸門外,如此的諮詢方式變相造就奉承文化,順應政府心意的人才會順景,甚麼民意也可視而不見。如果我們的下一代在這種奉承文化之中成長,難道他們還會憑良心做事?還會把是非之心發揚出來嗎? …全文…
(編者按:今期《通訊》找來曾經參與去年十二月十五日由民間人權陣線主辦的「反對《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遊行的各界人士,分享他們參加遊行的理由和對政府進行立法的觀感。) …全文…
法案內容 初步評論
1. 叛國罪
* 懷有推翻或恐嚇中央人民政府,或脅逼中央政府改變其政策的意圖,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部隊或作為其中一分子
「外來武裝部隊」定義廣闊,舉例來說,台灣武裝部隊也可被理解為「外來武裝部隊」,同時,作為武裝部隊內的文職人員也屬於武裝部隊一分子。
* 鼓動外國武裝部隊,以武力入侵中國
單是鼓動而沒有即時和可見的嚴重暴力行為出現,應屬「言論自由」範疇,不應有任何刑事制裁。
法案有關建議違反「確保只有在即時和可見嚴重暴力(intended and likely incite imminent violence)方可以被刑事制裁」的人權原則。
* 懷有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的意圖,藉著作出任何作為而協助與中國交戰的公敵
「戰爭」的定義不限於已作出的公開宣戰,還包括「武裝部隊之間發生的公開衝突」,範圍仍相當廣闊,容易墮入法網。舉例來說,去年中發生的美國軍機衝突事件,也可被理解為已出現「武裝部隊之間發生的公開衝突」,那是否表示當時中美兩國已處於交戰狀態?
此外,現時部分香港永久性居民同樣擁有外國國籍,因此當出現中國與該另一國「交戰」時,擁有該外國國籍(即該國國民)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會不會因而直接被指觸犯叛國罪呢?
此外,「公敵」不僅指外國政府或外國武裝部隊,還可能包括台灣武裝部隊;故此,假如海峽兩岸出現軍事衝突,與台灣有聯繫甚至支持台灣軍方的人很可能也因而犯罪。
「協助」也沒有明確定義,容易被執法機關用來任意檢控。
* 域外效力
根據法案規定,雖然叛國罪只適用於中國公民,但仍規定叛國罪適用於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中國公民在香港境外作出的行為。
香港現行法例中,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作出的行為也可被入罪,實為非常罕見,一般而言,只有涉及打擊國際性跨境罪行或恐怖分子才會具有域外效力,因此「域外效力」規定原則上與普通法奉行的屬地管轄原則不符。此外,按照中國《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規定,就算一個香港永久性居民已入籍外國,其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不但沒有被取消,連帶其返回香港時也會被視為仍屬中國籍人士;所以,已移民外國的香港人也可能因其在外國的言行而「中招」。
2. 分裂國家
* 以進行戰爭、使用嚴重危害中國領土完整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把中國一部分從其主權中分離出去
「嚴重犯罪手段」字眼含糊而且範圍廣泛,連對財產的嚴重損害也包括在內,這明顯超越了一般理解認為只有在戰爭、暴行出現時才須刑事制裁的規定。
此外,若然某一地區以非暴力方式,和平地「要求分離」,而大陸軍隊向其動武,其以武力自衛還擊也會被入罪,這便違反民族自決權。
3. 煽動叛亂
* 煽惑他人干犯叛國、分裂國家或顛覆罪
一般來說,煽動他人從事實質罪行已有普通法作規定,不須另行立法。
政府建議的煽動罪行未有列明煽動必須造成即時的嚴重暴力後果,因而會損害「言論自由」,亦有違《約翰內斯堡原則》強調即使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情況下仍須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原則。
* 煽惑他人在香港或其他地方進行會嚴重危害國家穩定的公眾暴亂
國家穩定內容含糊和廣泛,容易被濫用作檢控及打壓反對政府的聲音。此外,公眾暴亂已有《公安條例》作出規管,毋須上綱上線另立法例。
煽惑他人在香港以外地方進行危害國家穩定的暴亂也屬有罪,將會令香港人不敢公開評論內地的事件(例如公開表示同情和支持內地工人透過罷工爭取權益也可能被指煽動叛亂)。
* 處理煽動性刊物
首先,甚麼是「煽動刊物」本身已經相當含糊不清,而單是「處理」該類刊物也可構成重罪,顯然極不合理;而處理煽動刊物的罪行,也會嚴重影響資訊傳播、新聞自由及創作自由,窒礙社會討論空間。
再者,當局無必要特定就「煽動性刊物」進行立法,否則每一項物品也要被訂為煽動物品(例如:煽動電郵、煽動言論等)。
4. 顛覆
* 以發動戰爭、使用嚴重危害中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推翻或恐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第一,中國政權並非由民主選舉產生的獨裁政權,缺乏民主機制讓政權順利交接,令人質疑政權應否如民主體制下的政府般受到保護。
第二,「其他嚴重非法手段」字眼含糊而且範圍廣泛,這明顯超越《約翰內斯堡原則》,就一般理解只有在戰爭、即時暴行出現時才須刑事制裁的規定。
第三,「恐嚇」不一定會對政府構成實質和嚴重損害,實沒有理由冠以「危害國家安全」罪名。
* 以發動戰爭、使用嚴重危害中國的穩定的武力或嚴重犯罪手段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
基本分析同上。
此外,由於當前國家根本制度是共產黨一黨專政及社會主義道路,這本身是否獲大多數中國人支持令人質疑;無論如何,這完全不應被理解為神聖不可侵犯。
5. 竊取國家機密
* 非法披露未經授權取得的受保護資料
首先,受保護資料範圍擴大,連有關中央與香港特區政府之間關係的資料也被建議列為受保護資料,由中央界定引進了中央對國家安全的概念,對新聞自由及公眾知情權構成威脅。
第二,將資料公開也算違法,有違普通法對盜竊的界定,公民在沒有合約關係下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三,建議罪行較現行法例還要嚴苛,打擊面極大,亦沒有「公眾利益」抗辯保障,損害了整體人民利益及阻礙市民有效監督政府。
6. 危害國家安全的有組織罪行
* 保安局局長有權取締危害國家安全的本地組織
第一,由於只要中央機關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理由取締某個內地組織,保安局局長便有權禁制「從屬」於這組織的香港組織,無疑是將內地國家安全概念引入香港,衝擊本港法制。
第二,「從屬」定義不僅指一般理解的直接分支機構,還包括沒有實際從屬關係但只有財政支援的合作關係,此舉令保安局局長有相當大的空間禁制本地組織,嚴重損害市民行使結社的自由及對外聯繫的自由,窒礙公民社會自由空間。
* 上訴的機制
法案引入了秘密審訊、受影響人缺席也可審訊及可以不向受影響人提交所有有關資料的規定,嚴重違反公平審訊原則。
* 任何人身為受取締組織的幹事、管理受取締組織、身為受取締組織的成員、參與受取締組織的集會,或向受取締組織支付金錢或給予其他形式的援助,即屬犯罪
由於取締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權力廣泛及上訴機制缺乏有效保障,故此,對參與或支援被取締組織的任何人士施加刑事責任追究,極不公平,也不合理地限制公民結社及集會的自由。
7. 調查權力
警方權力不必要地過大,例如:警方可無須法庭搜令下,只要具有合理懷疑,便可自行進行緊急進入搜查及檢取,令警方淪為政府打壓異見人士的政治工具。
8. 取消檢控時限
罪行具有政治性,當局可以無時限地向任何人進行檢控,將來新的當權者便可以秋後算帳,檢控昔日的異見人士,對他們加諸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9. 罪行及刑罰
刑罰過重,比現行刑事罪行更為嚴苛,例如:煽惑他人進行嚴重危害國家穩定的公眾騷亂,刑罰由現時第一次定罪的監禁兩年及罰款五千元,改為監禁七年及不設限罰款。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究竟是甚麼?為甚麼會引起社會上如此激烈的討論?為了令大家更了解《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內容及其對香港的影響,今期我們會介紹一些相關的網址,當中有官方解釋,亦有民間的反對聲音,希望能夠幫助大家作出理性的分析。 …全文…
(編者按:本文是根據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傅華伶博士於今年二月二十六日一個有關「國家安全法」的演變座談會講話節錄刊登。) …全文…
沙文主義(Chauvinism)一詞,從字典裏的解釋,就是極端愛國主義或盲目的愛國主義。因此,沙文主義並不是大國才擁有,也非美俄的專利。一般文人學者常稱大國沙文主義、大美國沙文主義、大俄羅斯沙文主義、大和民族沙文主義、大漢沙文主義、大中華沙文主義等,是指因為強大的國家才會對別國構成威脅,欺負弱小國家或弱小民族。 …全文…
唉!
你們回歸祖國懷抱
有一國兩制鐵籠子罩
生幾個孩子都可以大笑
賺錢不怕貪官污吏伸手要
求學就業沒被檔案壓得慘叫
我們幾十年來都不奢求那麼好
你們究竟怕甚麼?怕甚麼?怕甚麼?
唉!
眼看有權有關係的先富起來
地震水災老百姓活該官員發財
中央的政策上山下鄉都只剩殘骸
失業失學疾病天災貧困貪污處處在
我們呼天不應怎麼辦?怎麼辦?怎麼辦?
唉!
第一部分:民主化乃二十世紀末最重要的全球性現象
一九七四年至二零零一年之間,全球誕生了八十一個新的民主國家,使得民主化成為了二十世紀最後幾十年最重要的、最顯著的國際政治現象。這一股民主化浪潮以「希臘、葡萄牙及西班牙等南歐三個最後的獨裁政權的顛覆」揭開序幕,其後有巴西和阿根廷等南美國家,又蔓延至亞洲的菲律賓、南韓和台灣。
在菲律賓,馬可斯的倒台和科拉桑.阿奎諾於一九八六年掌權,重燃起人民對民主的熱忱。台灣方面,於一九八七年解除自一九四九年起實施的戒嚴令,政府亦史無前例地宣布容許有組織的反對派政黨成立,是邁向民主的重要里程。在南韓的「群眾動員尋求民主」中,極權專制的全斗煥總統在群眾壓力下黯然下台,以至最終由普選誕生新總統,將南韓政治由極權統治的傳統再次轉為民主政制。
最後,戈爾巴喬夫在蘇聯進行「革命性」的民主改革,東歐社會主義政權相繼倒台,繼而在非洲展開的民主化浪潮,在在說明一個不爭的事實:民主已成為當今世上最受世人擁護的制度和意識形態。
是甚麼原因導致全球民主浪潮的出現呢?
過去數十年的跨國經驗證明,民主體制較諸所有其他政制,起碼長遠而言,更能促進各種自由、政治平等、經濟發展和減少大規模政治不穩定。

第二部分:民主化的成因和局限
另外,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普遍提高亦是一重要原因。
社會經濟發展成熟,使傳媒日趨發達,中產階級人數日漸增加,公眾普遍教育程度提高,政治意識日強,對民主的支持力量愈來愈大。這些因素都有利於民主化的發展。上述社會經濟的發展,普遍被認為是發展民主的必備條件。
這種理論,在世界各地都適用,但在香港則似乎例外:香港的社會經濟發展相當成熟,香港的民主程度卻遠未及上述論點所提出的水平。對於香港與別不同的情況,常見的解釋是「中國因素」的影響,就是指中國堅決反對香港的民主化。這因素被認為是決定香港獨特情況的有力因素。
事實上,中國政府自八十年代中起採取了一連串的措施,意圖阻撓香港建立民主制度,亦成為了本港民主化的最大障礙。
由於中國對民主政制持反對態度,儘管香港的社會經濟發展雖然已經頗為成熟,建立民主政制的困難亦不少。雖然如此,香港民主進一步發展仍有空間,是我們所不應忽略的。
這些有利條件,部分來自擁護民主的民間力量,部分來自政黨。事實上,由工會、宗教團體、婦女組織、學生會以及其他中層階級民間組織所組成的社會運動,曾在東歐國家、亞洲及南美和南歐多個地區,動搖了極權的統治,促進民主化發展。
這些團體,究竟有何能耐,得以在民主過渡的進程中發揮重大影響力?大部分的民主化改變,都是統治精英經過小心計算成本效益後才選擇進行的。統治精英在極權統治者與民主派人士討價還價的過程中,如果認為開放政治比鎮壓民主訴求的利益更多,則會在民主派的要求下推行民主制度。民主運動質疑極權統治的合法性,令極權領袖的如意算盤無法打響,提高了持續極權統治的機會成本,最終促進了民主化。
香港在八十年代也曾對民主化進行激烈爭論,並出現熾熱的群眾運動。這些支持民主的運動,是一九四五年以來香港最有組織性和最積極的社會運動。八十年代的民主運動,有雙重意義:它透過經常能夠動員群眾支持,指責中國逾越聯合聲明,令市民開始關注民主化的課題,在香港催生了支持民主的政治文化。其次,不同民主運動團體在八十年代緊密合作,對於促成它們把民主抗爭建制化、在九十年代初期聯合起來籌組政黨,擔當了重要的角色。這些政黨,都在九一年立法局第一次直選中獲得壓倒性的勝利。
以下演變均在過去八十年代中至九零年內發生,部分由民主派團體推動,這些演變對民主運動的發展影響尤深:
一.八十年代中期至九零年之間形成的民主運動:加快《基本法》規定的民主發展和培養本地的民主政治文化
對中國政府損害香港的自由、繁榮安定、法治和生活方式等憂慮,促使一群前「壓力團體」聯成民主運動的聯盟。一九八六年,「促進民主政府聯席會議」在「高山大會」上宣告成立。這運動對民主建制的發展發揮了兩項非常重要的功能:
(一)促使中國在《基本法》中有關民主發展的部分作出讓步
「六四」天安門事件後,香港出現信心危機,在民主運動的催迫下,加上英國政府有意加快民主發展的步伐,滿足當時香港社會日趨高漲的民主呼聲。中國政府為了香港的繁榮和中國現代化不受負面影響,也為了解決台灣問題,中國遂作出讓步,同意英方在九一年選舉中把立法局的直選議席由十席增加至十八席。同時,在各方壓力下,中國政府也同意九七年後香港應該循序漸進,最終發展全面的民主政制。更許諾原則上有可能在二零零七年推行全面民主,比《基本法》初稿所訂日期提早四年。由此可見,英國政府、民主派、工商界和公眾的無形聯盟。使中國對壓力作出讓步,實質上加快民主發展的步伐。
(二)提高公眾對民主制度的興趣與認同
八十年代中期至八十年代末期,支持民主的群眾運動此起彼落,指責中國政府破壞聯合聲明。因此,在一九八四年至九零年期間,民主發展成為公眾耳熟能詳的課題,對於八十年代末期提高公眾對政治的關注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一九八九年,中國政府以鎮壓民運,為民主運動一直宣揚沒有民主政制的惡果提供了有力的佐證。
最後,公眾對中國政府的不信任到了極點,紛紛表態支持民主政制。不能移居外地的香港人,視民主制度為所剩的少數保障之一。
第三部分:民主再啟航?
上述短短歷史回顧,不單揭示了支持本港進一步民主的人士,不宜妄自菲薄,忽略八十年代本地民主運動的貢獻;更重要的是,踏進回歸後的第六個年頭,本港出現了以下大幅有利民運進一步發展的因素,值得大家反思:
(一)經濟復甦似遙遙無期,失業又日趨惡化。
(二)貧富日趨懸殊,亦有愈來愈多市民相信官商勾結,阻礙香港改善經濟困境。
(三)董建華為首的所謂「高官問責」政府,既未能共渡時艱,又缺乏大眾賦予的認受性,對財赤的頭號成因││公務員和受助機構員工薪津與社會脫節,未能正本清源,反而把解決財赤重擔推向弱勢社群和欠缺組織的中產階層。
(四)《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還原《公安法》等,愈使港人對未來香港人權狀況憂心忡忡。
二零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由多個團體合辦的「高山大會」,提出「打造新香港,民主再啟航」,強調民主理念體現於每人生活中的參與和抗爭,與民主政制的爭取是同樣重要的,亦不互相排斥,希望聚合更大的力量爭取民主政制。這次集會能否重拾機會,把香港民運和民主化推向一新高峰呢?
(本文部分內容摘自《香港的遠象》中「香港民主化的契機與局限」)
陶海東互聯網發文章囚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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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十九日是鄧小平逝世六周年,今天筆者發表的文章絕對不是紀念和歌頌他,而是提醒所有中國人,千萬不要忘記這位當今中國「所謂」的偉人,雙手是沾滿中國人的血,根本沒有資格令十一億中國人去敬仰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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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支聯會一系列紀念「六四」十四周年的活動,需要大量義務工作人員協助工作,請大家積極參與。有意協助工作的朋友請填妥表格傳真27706083或寄回支聯會。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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